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曾某與杜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8閱讀量:(1276)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法民初字第00905號
原告:曾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天菊,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藍一川,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生(未到庭)。
原告曾某與被告杜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鐘永建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鐘明友,人民陪審員呂繼澤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及委托代理人薛天菊、藍一川到庭參加了訴訟,因被告杜某甲下落不明,被告杜某甲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傳票,公告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訴稱:原被告2006年認識,未婚同居,20**年**月**日生育一子,2009年6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2012年5月4日雙方自愿離婚,雙方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杜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2013年2月28日雙方復婚,復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習慣、脾氣性格差異太大,經常發生爭吵。2013年5月被告離家外出,下落不明。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杜某乙隨原告生活。
被告杜某甲未到庭,也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打工時相識,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乙,2009年6月24日原被告在榮昌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楹笤桓婢幼∮谥貞c市榮昌縣昌元街道某某坪村12組51號,因性格不和,雙方于2012年5月4日在榮昌縣民政局自愿離婚。2013年2月28日,曾某、杜某甲復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雙方仍因生活習慣、脾氣性格差異,經常發生爭吵。2013年5月被告離家外出,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外出后,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庭審中原告稱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2009年6月24日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離婚證、離婚協議、2013年2月28日結婚證、榮昌縣昌州街道某某坪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材料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婚同居草率結合,之后雖補辦結婚登記,并共同居住生活,但婚后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因性格不和自愿離婚。2013年原被告復婚后,雙方仍因生活習慣、性格差異,經常發生爭吵?,F被告離家外出,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現下落不明,故對原告要求小孩隨其生活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曾某與被告杜某甲離婚;
二、婚生子杜某乙隨原告曾某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原告曾某自愿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在本判決生效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審 判 長 鐘永建
代理審判員 鐘明友
人民陪審員 呂繼澤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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