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楊某某、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8閱讀量:(1221)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法民初字第01995號
原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何永平,系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羅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永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某某、楊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5月,被告羅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現借款期限早已屆滿而被告卻分文未還,故訴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二被告從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資金利息至本金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二被告未作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雙方于1983年9月21日登記結婚,2013年2月19日離婚。2012年1月5日,被告羅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陳某某現金伍萬元整,作為工程上周轉金,時間半年歸還,月息按3%計算。借款人:羅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歸還,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1月的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貸款年利率為6.1%,月利率為0.5083%。
上述事實有借條、婚姻登記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為證,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羅某某向原告借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現被告借款后逾期未按約歸還借款,原告要求其返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訟爭債務系被告羅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欠。被告楊某某并未舉證證實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與羅某某共同償還債務本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某、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從2012年1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六個月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為止;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羅某某、楊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預收案件受理費525元,實際收取525元,由被告羅某某、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羅 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馮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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