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陳某某、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8閱讀量:(1600)
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153民初507號
原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某某州。
委托代理人:楊曉莉,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楊先,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重慶市某某區。
被告:傅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重慶市某某區。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琳瑯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何高惠、人民陪審員呂繼澤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委托代理人楊曉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傅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公告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被告陳某某、傅某某曾系夫妻關系。被告陳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9月10日期間,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5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償還上述借款。2015年2月4日,劉某某、被告陳某某將對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享有800000元到期債權轉讓給原告黃某某,并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因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協議約定歸還原告借款及利息,2015年6月3日原告黃某某向榮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陳某某支付8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經榮昌區人民法院(2015)榮法民初字第0313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債權人轉讓人劉某某未在《債權轉讓協議》協議上簽字。與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并未生效,駁回了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5年2月4日鐘某某、被告陳某某將對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奇、甘某某享有2000000元到期債權轉讓給原告黃某某,并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因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奇、甘某某未按協議約定歸還原告借款及利息,2015年6月3日原告黃某某向榮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奇、甘某某、陳某某支付20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經榮昌區人民法院(2015)榮法民初字第0313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債權人轉讓人鐘某某未在《債權轉讓協議》協議上簽字。與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奇、甘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并未生效,駁回了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作為債權轉讓人的被告陳某某,2800000元的轉讓債權并未生效,因此仍對原告黃某某負有償還280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2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至到本息付清為止);2、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28000元、訴訟費346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傅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陳某某、黃某某、周某某、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一份。協議首部列明,甲方(債權出讓方)劉某某、陳某某,乙方(債權受讓方)黃某某,丙方(債務人)周某某、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丁方(債務擔保人)陳某某。協議載明:經甲、乙雙方于2015年2月4日對賬確認:甲方截止2015年2月4日止尚欠乙方借款金額800000元。陳某某在協議首部的丁方及尾部的甲方、丁方處簽名并捺印,黃某某在首部的乙方處簽名,周某某在協議首部、尾部的丙方處簽字并捺印,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首、尾部的丙方、丁方處加蓋公章。協議簽訂后,陳某某將周某某、黃成勇、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出具的借劉某某、陳某某800000元的借條交給了黃某某,現借條上原債權人劉某某、陳某某的名字被劃掉,黃某某在債權人位置寫上了自己的名字。
陳某某、黃某某、甘某某、李某奇、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一份,協議首部列明,甲方(債權出讓方)鐘某某、陳某某,乙方(債權受讓方)黃某某,丙方(債務人)甘某某、李某奇、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丁方(債務擔保人)陳某某。協議載明:甲方截止2015年2月3日止尚欠乙方借款金額為2000000元。陳某某在協議首部及尾部的甲方、丁方處簽字并捺印,黃某某在首部的乙方處簽名,甘某某、李某奇在首、尾部的丙方處簽名并捺印,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首、尾部的丙方處及首部的丁方處加蓋公章。協議簽訂后,陳某某將李某奇、甘某某、重慶昌百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殷廷權2014年7月5日出具的2000000元的借條交給了黃某某,現借條上原債權人劉某某、陳某某、鐘某某的名字被劃掉,黃某某在債權人位置寫上了自己的名字。
后黃某某分別以兩份《債權轉讓協議》及相應借條向榮昌區人民法院起訴,榮昌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榮法民初字第03134號生效判決和(2015)榮法民初字第03135號生效判決,兩份判決書均以《債權轉讓協議》上債權出讓方僅有陳某某個人的簽字,未有其他債權出讓方的簽字,《債權轉讓協議》并未生效為由,駁回了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債權轉讓協議》、借條、(2015)榮法民初字第03134號和(2015)榮法民初字第03135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陳某某向其借款2800000元,舉示了兩份《債權轉讓協議》及相應的借條,《債權轉讓協議》雖未生效,但在《債權轉讓協議》上載明,劉某某、陳某某截止2015年2月4日止尚欠黃某某借款金額800000元和鐘某某、陳某某截止2015年2月3日止尚欠黃某某借款金額2000000元,陳某某均在兩份《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陳某某認為兩筆借款分別為與劉某某、鐘某某的共同之債,雖其他兩個債務人未簽字確認,但陳某某個人認可了兩筆債務的存在,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支付欠款28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本案款項系被告陳某某與傅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從2015年2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和支付原告違約金、及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費、及前兩案的訴訟費,其均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但《債權轉讓協議》并未生效,原告主張借款時對利息和違約金的約定與債權轉讓協議一致,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認為被告收到本院送達的訴狀副本即為原告對被告的催告,至開庭期間為合理期限,故逾期利息從2016年7月25日起算。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黃某某借款2800000元,并從2016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為止。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200元,公告費560元,以上合計2976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29000元,原告黃某某負擔7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陳琳瑯
代理審判員 何高惠
人民陪審員 呂繼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潘鷺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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