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3-03閱讀量:(1778)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天民未初字第43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
原告黃某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
原告王某鑫,男,20**年**月*出生,漢族,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崗屹,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邱云龍,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村部。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黎鎮宇,湖南如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
負責人張某某,組長。
原告黃某某、王某某、王某鑫訴被告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以下簡稱某某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龍輝于2015年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魏崗屹和被告某某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黎鎮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組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王某某、王某鑫訴稱:原告黃某某、王某某系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村民,20**年原告黃某某生育一子王某鑫,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并將王某鑫的戶口登記在某某組。某某組向同組村民發放各類集體經濟補償款合計72440元,具體為:2008年7月人均發放43000元,2010年1月人均發放25700元,2010年3月人均發放2540元,2012年7月人均發放800元,2013年12月人均發放400元,2014年12月人均發放10800元。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獨生子女家庭應增加一人份額集體經濟收益和征收補償費用,但被告未給三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因此,三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某某組補發原告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款、征地補償費共計72440元;2、被告某某村委會對某某組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村委會辯稱,1、村委會不應當對組上的行為承擔責任;2、原告部分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某某組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某某、王某某系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組村民,20**年兩原告生育一子王某鑫,2007年10月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并將王某鑫的戶口登記在某某組。某某組于2008年7月以人均43000元,2010年1月人均25700元,2010年3月人均2540元,2012年7月人均800元,2013年12月人均發放400元向本組村民發放各類集體經濟補償款合計72440元,但被告未將上述款項對三原告獨生子女家庭多發放一人份額,雙方遂釀成糾紛。
以上事實,有戶口登記卡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民事判決書,當事人的陳述,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用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款和其他土地收益款,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本集體成員可以通過民主議定的方式對土地補償費及土地收益款的使用、分配作出決定,但不得損害集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原告家庭屬于獨生子女家庭,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之規定,某某組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還應當向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額。某某村辯稱,原告請求的部分款項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應予以支持的辯稱意見,原告提供了某某村委會的證明證實原告經常向村組要求發放涉案款項,對被告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某某村又辯稱,原告起訴的主體不符,不是某某小組,是某某村民小組,應該重新再起訴。本院認為,村民小組未進行相關注冊登記,在某某村下屬的村民小組中,對某某組與某某村民小組指向同一主體的事實屬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可能產生混淆,現要求原告為此重新起訴,實屬浪費司法資源,故本院對被告上述辯稱意見不予采信。三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組支付72440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和集體收益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組系某某村下設的村民小組,由某某村對其進行管理,某某村未對某某組的資金發放過程進行監管,導致原告的權利受到侵害,對此某某村存在過錯,且某某村應當依法維護某某組三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補發給原告黃某某、王某鑫、王某某獨生子女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款和征地補償費共計72440元。
二、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對被告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補充給付義務。
三、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00元,減半收取800元,由被告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被告長沙市天心區先鋒街道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龍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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