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范某、謝某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6閱讀量:(1585)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瑞商初字第2492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琛、陳周,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
被告謝某。
原告王某某為與被告范某、謝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與兩被告于2014年共同投資設立Korean××××韓式會社服飾有限公司(未注冊登記),原告持有33%的股份,兩被告分別占有34%和33%的股份。2015年4月6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一份《股東退股協議書》,約定:原告退股,由兩被告支付原告的退股金135000元,退股金由兩被告各向原告支付67500元,支付方式為每月支付1萬元至2萬元,支付日為每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還清,若兩被告逾期60天未支付,視為兩被告違約,原告有權要求兩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未支付的部分。至原告訴起之日止兩被告未支付原告的退股金,且兩被告逾期支付原告的退股金已達60天,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范某和謝某分別支付原告的退股金各67500元,并分別賠償原告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兩被告戶籍證明、2015年4月6日的股東退股協議書原件。被告謝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股東退股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兩被告分別欠原告退股金各675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兩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退股金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起訴請求兩被告一次性支付,符合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訴請求兩被告賠償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年利率5.1%計算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某和謝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王某某的退股金各67500元,并分別賠償原告從2015年6月16日起至兩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1%計算的利息損失。款交本院轉付。
如果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0元,減半收取1500元,由兩被告負擔,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退回其已預交的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300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行:農行溫州市分行,賬號:192xxx0013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葛建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書記員 陳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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