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6閱讀量:(1524)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瑞商初字第2936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琛、蔡曉洪,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提起訴訟,訴請: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9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判決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以來,被告陳某某多次向原告陳某某購買鋁皮,截止2015年2月18日,經雙方結算,被告結欠原告貨款1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款憑單一份交原告收執。此后,雙方停止業務往來,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0000元,尚余90000元未付。
另查明:2015年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6個月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4.85%。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陳某某貨款9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4.85%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款交本院轉付。
本案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院退回預交的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05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農行溫州市分行,賬號:19×××13。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薛遠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 陳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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