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8閱讀量:(1747)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碑民初字第00907號
原告:楊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邢超,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雙方曾為西安新生代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騾馬市店)同事,2013年11月17日被告離職當日以生活緊張為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打下借條稱同月27日償還。到期后被告以急需用錢要求再次借款并承諾隨后一并償還,原告為了能順利拿到之前的借款,遂再次將錢借給被告。后被告采取該種方式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至今,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85000元。2013年12月31日起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先后三次僅償還了7800元,至今仍有77200元借款本金未予償還。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7200元,放棄對利息的訴訟請求,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曾系西安新生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騾馬市店)同事,原告系人事培訓部總監,被告系保安部保安。2013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楊某7000(柒千圓)整,于(2013年11月27日)還”;2013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楊某17000(壹萬柒千圓)整”;2013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楊某50000(伍萬圓)整”;上述借款均通過現金支付,2013年12月5日原告曾通過其招商銀行賬戶取款45000元。2013年12月16日原告通過中國農業銀行ATM機向他人賬戶無卡存款1000元。原告稱2013年12月30日其從招商銀行取款8700元,加上1300元現金,一共借給被告10000元。其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償還借款78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予償還。
原告與被告曾通過QQ賬號聯系,201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留言”我連人都找不見了,你不是有我的威信,還有我的qq!你怎么不給我發信息,不聲不響的把我告了。你告我之前也通知我一聲麼?”、”現在就是我過幾天回來先給你一部分,然后每個月給你打一千,你看行不,你看你能撤訴不,你如果這樣還不行的話,那你就告我吧!”、”我回來了要是能想到辦法能在借點錢的話,我盡量多給你一點。哥我還是那話,欠你的錢我一分不少的給你,我從來沒有想過不給你還錢,我只是沒想到你能告我,算了欠你的我努力還你。”。2014年4月23日被告通過QQ向原告留言”我給你說,錢是我借你的,跟我家有什么關系,你就是強制執行,最多也就是沒收我的財產,我家的一草一木你都別想動,”、”在說了,我就是借你錢雜了,有不是不給你還,我都說了,我慢慢掙錢給你還,你還要我咋,還有咱倆的事是民事,不是刑事,法院最多讓我有錢了趕緊還給你,我就不相信他們還能給我判刑不成,”、”我在給你說一遍,我沒有給法官說你同意我給你分期付款,我就是咨詢了一下怎樣咱倆能庭外和解。”。證人宋某某出庭作證稱其與王某同是新生代騾馬市店保安,2013年11月13日在新聲代騾馬市店,其巡邏時看見楊某支付王某借款7000元現金;2013年12月5日下午在新聲代立豐店門外楊某的車上,王某以結婚用錢為由向楊某借錢,楊某將現金50000元支付王某;并稱王某在單位經常向人借錢,楊某系其培訓部經理,經常幫助有困難的員工。證人陳某出庭作證稱其系新生代騾馬市店保安部領班,王某曾告訴過他因結婚需要用錢向楊某借款,王某平常上班表現不好經常向同事借錢。
另查,本院曾將起訴狀副本及傳票通過法院專遞送達至被告戶籍所在地陜西省禮泉縣煙霞鎮馬寨村三組,2014年4月22日由其父王某某代為簽收。2014年4月23日被告主動通過電話聯系法院,稱其已收到起訴狀副本及傳票,但現人在廣東,不能按照傳票指定時間到庭,待下周二回來后前往法院,并稱愿意與原告協商解決此糾紛,希望能分期償還借款。此后被告未前來法院,電話也一直無人接聽無法聯系。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前往禮泉縣馬寨村三組再次向被告送達傳票,因被告不在家中,故將傳票留置其家中,由其父王某某簽收。
上述事實有員工入職表、借條、QQ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本院談話筆錄、追記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三張借條總計74000元,并有聊天記錄及證人證言相佐證,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訴稱的2013年12月16日1000元借款,系其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他人賬戶無卡存款,無法證明系被告借款,故該1000元借款于法無據,本院不予認可。原告所稱2013年12月30日的10000元借款,僅有其本人陳述,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故該10000元借款亦于法無據,本院不予認可。被告出具的借條均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有權隨時主張權利,被告在與原告的QQ聊天記錄中亦承認借款事實,現原告承認被告已向其償還7800元借款,故被告未償還借款數額應為66200元,原告該訴請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66200元人民幣。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3元由被告王某負擔1500元,原告楊某負擔253元(此款原告已預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曼莉
代理審判員 盧 穎
人民陪審員 千 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華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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