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崔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9閱讀量:(1932)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117民初133號
原告李某,長慶某某采氣三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陜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協(xié)會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無業(yè),陜西省銅川市王益區(qū)七一路二廠巷XX組XX號居民。
委托代理人薛建華、成武利,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崔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建華、成武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2012年6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尚無子女。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夠,婚后因性格差異過大,常為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私下做了人流。現(xiàn)雙方已經(jīng)分居,原告于2014年10月曾向法院起訴,因找不到被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現(xiàn)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30000元,金鐲子1對、金項鏈1條、金戒指一枚(價值30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50000元。
被告崔某辯稱,我與李某結(jié)婚是經(jīng)過深入了解、慎重考慮的,我們婚后感情甚好,決定相守一生,偶爾因瑣事爭吵也是人之常情,并沒有達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懷孕后,因原告想趁年輕過自由生活,不愿過早要孩子,我在他的堅持下無奈流產(chǎn),足見我與他之間的信任與支持。此后,他對我疼愛有加,生活幸福美滿,我一直在水岸東方小區(qū)22棟203室居住,原告在長慶某某采氣三廠上班期間我也常去探望,雙方未曾分居,他到灞橋法院起訴我也不知情,是他故意向法院提供錯誤地址導致法院公告并缺席判決。我現(xiàn)在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感情一般,無子女。原告李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灞橋區(qū)法院向崔某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缺席開庭,以(2014)灞民初字第0272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雙方陳述及(2014)灞民初字第02724號民事判決書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應當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緣分,共同努力構(gòu)建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遇有矛盾應當互諒互解、坦誠溝通,而不應因瑣事訴求離婚。原告李某僅提交雙方在本案訴訟期間的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證實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2014)灞民初字第02724號民事判決書系缺席判決,故原告李某以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崔某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擔(原告預交300元,退回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龔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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