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03-10閱讀量:(1520)
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19號
原告關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某某經濟合作社,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會某某村。
負責人關某和。
原告關某某訴被告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某某經濟合作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雄、翁少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是外嫁女,戶籍是某某某某村,結婚后戶籍沒有遷出,2011年11月25日,原告曾以被告不分配給其1996年-2010年的集體收益及分紅為由向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辦提出申請,2012年6月5日,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辦作出荷辦行決[2012]10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確認原告具有被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支持原告從2006年12月13日起到2012年的集體收益分配請求,被告在該《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后不服,向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高明區(qū)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明府行復[2012]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高明區(qū)某某街道辦荷辦行決[2012]10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被告在該《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后沒有向法院起訴,該《行政處理決定書》現(xiàn)已生效。在2014年的集體分紅中,被告向每人分配10000元,但沒有分配給原告。故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分配款1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舉證如下:
1.原告身份證1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荷辦行決[2012]10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明府行復(2012)7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各1份,證明原告具有被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享受被告的集體收益分配;
3.戶口本、關某東農商行存折各1份,證明原告所在戶口關某興一共有5人拿了2014年的租金分紅款,被告并未發(fā)放2014年的租金分紅款給原告。
訴訟中,本院依法調取分配方案材料1份。
經質證,原告沒有異議。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
經庭審舉證,本院對本案的證據(jù)作如下認定:
1.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證據(jù)1-3,訴訟中沒有出現(xiàn)否定上述證據(jù)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的因素,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
2.本院調取的證據(jù):原告沒有異議,經審查,本院予以采信。
結合本院采信的證據(jù)及原告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的事實如下:
2012年6月5日,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辦事處作出荷辦行決[2012]10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確認原告具有被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該決定書經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政府復議后維持原處理決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現(xiàn)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辦事處作出荷辦行決[2012]104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人分配2014年土地出租款10000元,但被告以原告是“外嫁女”為由沒有分配給原告。
本院認為,原告具有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的規(guī)定,被告以原告是“外嫁女”為由不予分配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作為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有權分得該租金分配款10000元。據(jù)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014年租金分配款10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某某經濟合作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2014年租金分配款10000元給原告關某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區(qū)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某某經濟合作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鄒志剛
審判員 嚴志剛
審判員 陳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何紫嫣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