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3-13閱讀量:(1435)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某民初字第32號
原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某某北路XX號某某大廈X—X軸底層(部分)及5—8F,組織機構代碼:8581XXXX—X。
負責人金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蘭友鵬,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某某鎮某某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總經理。
原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產保險公司)與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蘭友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月1日,福建某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就其所屬貨物向原告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其中包括2013年2月起運的一批由福州運往蘇州的八輛某某商務車。該批某某商務車具體由被保險人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轉交給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屬的皖KF0XXX/皖KAXXX掛號車輛實際承運。2013年2月4日,楊某駕駛皖KF0XXX/皖KAXXX掛號車輛行駛至高速公路沈海線B道1907km+700m(位于霞浦縣三沙鎮處)處時,車輛起火燃燒,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車上所載的7輛某某商品車全部燒毀、另一輛車車身面積不同程度損傷。經過依法查勘、理賠,原告向被保險人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賠付了7部全損商品車保險金2854554.56元。理賠后,由于涉案7部商品車輛完全報廢,因此,辦理退稅手續后,退回稅款計人民幣414764.33元,抵扣后,原告賠償本起事故實際損失2439790.23元。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未盡承運人之責任導致保險標的受損,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賠償貨物損失計人民幣2439790.23元以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周某農行提供以下證據:
1、保險單及附件、投保清單,用以證明原告與福建某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及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
2、裝載貨物情況說明,用以證明保險標的的情況;
3、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消防隊證明及附件、被告出具的情況說明、駕駛證、行駛證、商品車運輸合同、掛靠協議書,用以證明被告在承運保險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險標的受損;
4、授權函,用以證明被保險人蓋章事宜的授權內容;
5、保險賠款申請書、賠款計算書、理賠協議、賠款支付憑證,用以證明經理賠,原告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2854554.56元。
因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原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形式合法,足以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存在。
經庭審認證,對本案主要事實作如下認定:
2013年1月1日,福建某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就其所屬貨物向原告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其中包括2013年2月起運的一批由福州運往蘇州的八輛某某商務車。該批某某商務車具體由被保險人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轉交給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屬的皖KF0XXX/皖KAXXX掛號車輛實際承運。2013年2月4日,楊某駕駛皖KF0XXX/皖KAXXX掛號車輛行駛至高速公路沈海線B道1907km+700m(位于霞浦縣三沙鎮處)處時,車輛起火燃燒,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車上所載的7輛某某商品車全部燒毀、另一輛車車身面積不同程度損傷。經過依法查勘、理賠,原告向被保險人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賠付了7部全損商品車保險金2854554.56元。理賠后,由于涉案7部商品車輛完全報廢,因此,辦理退稅手續后,退回稅款計人民幣414764.33元,抵扣后,原告賠償本起事故實際損失2439790.23元。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與福建某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等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本案事故發生后,原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依據理賠協議向某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854554.56元,依法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本案承運人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事故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故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承擔本案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已支付保險理賠款2854554.56元,退回稅款414764.33元,抵扣后,原告賠償本起事故實際損失為2439790.23元,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當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某某財產保險公司主張從起訴之日起(即2013年12月25日)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并無不當,應予支持。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賠償損失2439790.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2013年12月2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案件受理費26319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勇
代理審判員 周 瓊
人民陪審員 石曉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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