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錢某某與郭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16閱讀量:(1616)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479號
原告錢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委托代理人趙會麗,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華,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委托代理人趙建民,上海市張繼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會麗,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建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某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原告于婚前購買了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某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某某路房屋)。婚后,被告要求在某某路房屋上加名,成為共有人,原告予以同意。2014年8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某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二個月內辦理,女方必須協助男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但是,被告卻怠于履行上述義務。現原告要求確認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某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某辯稱,某某路房屋原為原告的婚前財產,婚后,原告主動將被告添加為某某路房屋的共有人。被告因生育而身體受損,原告將被告添加為某某路房屋的共有人的行為是對被告的補償行為。某某路房屋的一半產權應歸被告。《離婚協議書》中存在欺詐的行為,是無效協議,應予以撤銷。某某路房屋產權是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價當時值人民幣460萬元,離婚時原告口頭同意給付被告230萬元補償款,但協議上只寫了30萬元。由于原告不同意按口頭約定支付被告補償款,故原告存在欺詐行為。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原告于婚前購買了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某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某某路房屋)。2014年4月25日,某某路房屋的產權登記為原、被告共同共有。2014年8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某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原告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二個月內辦理,被告必須協助男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原告應當支付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給被告;支付方式,原告分六次支付給被告,即每隔半年支付五萬元,直至原告累計支付給被告的金額為三十萬元止,房屋剩余貸款由原告承擔。2015年4月1日,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了《關于變更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協議》。之后,被告未再協助原告辦理系爭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2015年7月28日,原告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離婚證、房產證、離婚協議書、《關于變更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協議》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稱在訂立《離婚協議書》受到原告的欺詐,原告予以否認,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實,且《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含義明確,不易產生混淆,故對于被告的欺詐一說,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勞動能力受限、生活發生困難,可另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某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告錢某某所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錢某某辦理上述房產過戶手續。
案件受理費52,120元,減半收取計26,060元,由原告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忠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盧瓊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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