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許某某、王某某共有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0閱讀量:(1652)
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安民初字第00551號
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韓付強、韓君君,河南地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敦新宇、王曉利,大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王某晶,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許某某、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晶共有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付強、被告王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敦新宇、王曉利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王某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3年2月7日,原告長子王某只在沈陽市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經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調解,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一次性賠償156000元、王某只所務工的沈陽中鐵一局建安公司及承包人劉某某賠償97000元,兩項合計253000元。上述兩筆賠償金已由王某某及許某某領取,原告兒子去世后,被告對原告不聞不問,甚至連過年也不去照顧,因原告身體患有××需要治療,多次向其催要應得賠償金份額,被告均以該筆賠償款與原告無關為由予以拒絕。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判決二被告共同歸還原告應得賠償金份額的三分之一即84333.3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共同答辯稱,對王某只因交通事故死亡沒有異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歸還原告應得賠償金份額的三分之一即84333.33元沒有根據。原告主張二被告占有253000元沒有事實依據,被告王某某認可收到156000元賠償款,對這沒有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其他97000元不予認可。其中156000元包括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處理事故的誤工費。原告年事已高,事故有被告及親朋好友處理,交通費30188元,住宿費9550元,吃飯35000元,應從賠償款項中扣除,剩余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對死者的依賴及生活密切程度,可能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予以分割,原告要求分割三分之一沒有依據。喪葬費包括在沈陽火化的費用以及回安陽后埋葬相關的費用17101.5元,王某某為處理事故誤工費32746元,按建筑行業平均工資計算。被告沒有得到97000元。被告沒有對原告不聞不問,積極履行了贍養義務,也愿意繼續承擔贍養義務。
第三人王某晶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王某只系原告王某某之子、被告許某某之夫、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晶之父。2013年2月7日王某只因交通事故死亡,經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調解: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給付王某某、許某某、王某某各項補償共計156000元,該款已由被告王某某領取。2013年3月2日沈陽中鐵一局建安公司給付王某只家屬共計97000元的慰問金,該款由被告許某某、王某某領取。因處理本次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為此支付了相應的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等相關費用。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2013)東陵民一初字第744號民事調解書一份、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單兩份、收條一份、安豐鄉東高穴村委會證明一份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后可以作文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公民因侵權行為致其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原告王某某、被告許某某、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晶作為死者王某只的近親屬,均有權取得因王某只死亡法律賦予的相應權利。本案中,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調解書中顯示原告訴稱:請求三被告賠償王某只死亡補償費410000元、喪葬費22000元、許某某生活費110000元、王某某生活費35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0元、交通費15000元、誤工費10000元共計662000元。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56000元,該款包含的賠償項目及數額均不明確,考慮到被告王某某為處理此交通事故確有支出,但其主張的數額遠超出其向法院主張的賠償數額,故對此本院酌情認定王某某為處理此交通事故支出的各項費用數額為70000元。該70000元應先從賠償總數額中扣除后再在王某只近親屬中予以分配,故原告王某某應分得賠償款的四分之一即457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王某只死亡賠償款4575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8元,由被告王某某、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海靜
審 判 員 馬長某
人民陪審員 田樹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郭建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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