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0閱讀量:(1253)
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殷民一初字第30號
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陽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韓付強,河南地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陽市某某區。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芳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韓付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1月份,被告開始從原告處賒欠各種香煙款,累計拖欠煙款10700元,被告并于同年1月27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依法償還原告欠款10700元及相應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段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今欠到李某某煙款壹萬零柒佰元整,分兩次給清(小年前還伍仟元整,余款伍仟柒佰元整2月27號還清)門市上欠條和本欠條一致,欠款人段某某,2014年1月27日”。
上述事實,由原告李某某提供的欠條一份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的欠款手續合法有效,其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段某某償還欠款107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對利息并無約定,故利息應當從原告李某某起訴之日即2015年1月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7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元減半收取35元,由被告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芳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付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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