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0閱讀量:(1433)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林郊民初字第119號
原告劉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天水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韓付強,河南地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某某市。
原告劉某訴被告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2010年4月15日,被告說自己要結婚買房,現在錢不夠,向我借40000元,說借半年,到期就還,被告當場給我寫下字據,借款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不守誠信,就是不給,無奈起訴,要求:1、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肆萬元(¥40000元)及利息(2010年4月15日至執行完畢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2、訴訟請求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據,欠據載明“欠條,今借到劉某現金肆萬元40000元整,身份證,借款人高某某,2010年4月15日”,該借款至今仍未給付。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據一張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某借原告劉某現金40000元,并出具欠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據中未約定利息,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現金4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愛民
代理審判員 李存林
人民陪審員 楊海平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呼富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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