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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云民初字第2617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蔣壘,江蘇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均,江蘇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曉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之間于2010年12月14日簽訂《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產權交換安置協議》,根據協議第二條約定,原告同意與被告坐落在某某佳園住宅小區XX幢XX室建筑面積為104.81平方米的房屋調換產權。截至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被告仍未按照約定向原告交付拆遷置換房屋。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協議約定的坐落在某某佳園小區XX幢XX室的房屋,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原告王某某(乙方)與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簽訂《徐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產權交換安置協議》,協議約定:因建設項目需要,甲方經批準現對乙方房屋進行拆遷,乙方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為產權調換,乙方同意與甲方坐落于某某佳園住宅小區XX幢XX室建筑面積為104.81平方米的房屋調換產權,并以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與甲方經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的房款,相互結算差價;產權調換安置房屋面積以產權處實際測量為準,據實結算;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價格同等面積以基價每平方米4100元標準結合層差計算,超出面積按規定計算;產權交換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差價款1XX83元,支付時間為上房之日。甲方提供的產權交換房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應在本協議簽訂三日內必須騰空房屋交給甲方拆除。雙方還約定:甲方通過單位(單體)工程驗收后,乙方應按上房通知如期上房。
協議簽訂后,原告用于產權置換的房屋依約交付被告,該房屋已被拆遷,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案涉產權交換房屋,原告故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產權交換安置協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產權交換安置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應當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對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案涉房屋單體工程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原告王某某交付坐落于徐州市某某佳園住宅小區XX幢XX室建筑面積為104.81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受理費4616元,減半收取為2308元,由被告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曉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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