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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沙民初字第2041號
原告盧某某,大連市。
原告王某某,大連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劍鋒,遼寧宏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斗,住大連市。
委托代理人王佳斌,北京市隆安(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君,住大連市。
被告王某強,住大連市。
委托代理人曹某鳳,住大連市。
被告曹某鳳,住大連市。
被告王某文,住大連市。
委托代理人魏某,住大連市。
被告魏某,住大連市。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佳斌,北京市隆安(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盧某某、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斗、趙某君、王某強、曹某鳳、王某文、魏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3日、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某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劍鋒,被告王某斗、趙某君、王某強、曹某鳳、王某文、魏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佳斌、被告王某文、魏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盧某某、王某某共同訴稱,原告盧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1999年6月,二原告出國投奔女兒,臨行前委托被告王某斗、趙某君夫妻等領取二原告的退休金等相關待遇。自1999年6月至2013年6月二原告的退休金等相關待遇共計870000元,該款由六被告領取并占有至今,現二原告回國索要上述款項,六被告拒絕歸還。另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斗系姐弟關系,被告王某強、王某文系被告王某斗、趙某君的長子、三子,被告曹某鳳與被告王某強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文與被告魏某系夫妻關系。綜上,二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六被告連帶返還原告盧某某200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間退休金406431元;2.六被告連帶返還原告王某某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及2004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的退休金227700元及2006年度至2014年度取暖補貼14207元,共計241907元。
被告王某斗、趙某君共同辯稱,首先,二原告出國前沒有明確的委托,只是多次提出要求幫忙,基于親姐弟的關系才答應的,雙方沒有任何的書面協議及其他明確的約定,就是親屬之間的幫忙,沒有設定任何明確的義務和責任,因此不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其次,二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斗領取其退休金證據中,不管是簽的被告王某斗的名字,還是簽的二原告的名字,被告王某斗均認可是其領取的,但該款項或按二原告的指示匯入其指定的賬戶,或以現金形式直接支付給了二原告;第三,二被告在二原告的要求下替其看管其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某某街133號2—1號房屋,并在此居住,被告王某斗及其委托被告趙某君領取的原告王某某取暖補貼,均為原告交納了房屋取暖費;第四,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二原告稱被告一直未返還退休金,也未向被告索要過,而雙方也沒有確定如何返還,根據交易習慣,被告領取了就應當返還,若未返還原告的權利即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即開始計算,故本案從2001年8月起就已過了訴訟時效。綜上,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強、曹某鳳、王某文、魏某共同辯稱,其與二原告沒有任何包括委托在內的法律關系,更未代二原告支取任何款項,亦未占有任何款項,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尊重客觀事實,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原告盧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斗系姐弟關系,被告王某斗、趙某君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強、王某文系被告王某斗、趙某君的長子、三子,被告曹某鳳與被告王某強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文與被告魏某系夫妻關系。1999年6月,二原告出國投奔女兒盧某,臨行前請求被告王某斗、趙某君代為其領取退休金等相關待遇,被告王某斗、趙某君基于親姐弟關系答應代為領取。同年6月10日,原告王某某向單位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內容為:本人王某某因即將出國投奔親屬,特委托旅順口區新華書店,將本人退休金等相關待遇交付本人親屬王某斗、趙某君代領。
2003年1月30日至2013年6月3日,被告王某斗從原告盧某某開戶的中國工商銀行存折中領取原告盧某某2003年1月至2013年5月工資及利息共計407997元。原告王某某2000年1月至5月每月應領工資為826.11元,儲蓄800元,實領工資27元;2000年6月至10月每月應領工資為776.11元,儲蓄800元,實領工資為-23元。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被告王某斗到原告王某某工作單位大連市旅順口區新華書店領取其工資4567元。2005年1月5日至2013年6月3日期間,被告王某斗從原告王某某開戶的中國郵政銀行大連旅順口區支行存折中領取原告王某某2004年12月至2013年5月工資及利息共計215198元。
2006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王某斗到原告王某某單位領取其取暖補貼14207元,其中2014年度取暖補貼是由被告趙某君簽字領取的。被告王某斗、趙某君在二原告出國后,看管二原告原所有的大連市沙河口區某某街XX號2—1號房屋,并在此居住。被告王某斗代為繳納了該房屋2006年度至2014年度取暖費16511.44元。
另查,2015年7月23日,大連市旅順口區新華書店出具情況證明一份,內容為:王某某原系我單位員工,1999年其出國前交給單位授權委托書,委托單位將其退休工資轉交給其親屬王某斗、趙某君。后王某某委托的親屬王某斗、趙某君來我單位領取了王某某的退休金和采暖補貼等相關待遇。我單位當時發放退休工資系現場發放,王某某出國后王某斗、趙某君來領款時均在工資單上簽名(有部分是趙某君、王某斗簽王某某名字,有部分是趙某君來領款但簽王某斗的名字)。2000年11月左右,退休工資改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機構將退休工資轉交工商銀行發放,社保機構將王某某工商銀行的退休工資存折交給我單位。因之前都是王某斗或趙某君來領工資,故我單位將上述發工資的存折交給他們,存折是工商銀行的,2004年左右,我單位的退休人員包括王某某退休工資均被保險機構改為由郵政銀行發放。
再查,二原告與被告王某斗、趙某君一致認可1999年6月至2013年6月23日期間二原告不在中國境內。2013年6月24日二原告回國,并于同年10月9日出境,2015年4月26日二原告再次回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中國工商銀行銀行交易明細、取款憑證、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大連市旅順口區新華書店工資明細表、中國郵政銀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中國郵政儲蓄取款憑單、情況說明、授權委托書、(2015)西證民字第491號公證書、歷史明細清單,被告王某斗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六被告共同提供的證明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且經當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原、被告是親戚關系,二原告基于對被告的信任,請求被告王某斗在其出國后代為領取退休金等相關待遇,被告王某斗亦因親姐弟關系答應幫忙,應視為對原告請求處理事務的承諾。嗣后,被告王某斗在二原告出國后長達近十年的時間里一直代為領取退休金等相關待遇,其已實際履行,故雙方委托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斗已按約定履行了二原告關于代領退休金等相關待遇的委托事務,理應將領取的錢款返還給二原告,由于雙方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王某斗作為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二原告作為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故被告王某斗關于二原告訴請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二原告請求被告王某斗返還退休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F原告盧某某主張被告王某斗返還自2003年1月至2013年5月的退休金406431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王某某2000年1月至10月期間每月工資均儲蓄800元,而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款系由六被告掌管和領取,故應以被告王某斗實際簽領的金額為準,被告王某斗應返還原告王某某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及2004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退休金219765元(4567元+215198元)。
被告趙某君、王某斗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斗長達近10年代領二原告退休金的行為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結合被告趙某君簽領過取暖補貼及二原告提供的大連市新華書店情況證明、授權委托書等證據,可以認定被告趙某君對二原告委托的事務是知曉的,現二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代為領取的錢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趙某君應與被告王某斗承擔共同返還責任。
關于二原告請求返還2006年度至2014年度取暖補貼14207元的訴請,被告王某斗抗辯稱已代為交納二原告所有的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某某街XX號2—1號房屋取暖費16511.44元,不同意該項訴請。被告王某斗、趙某君應二原告要求為其看管該房屋,并在此居住,其提供證據證明該房屋此期間暖費已交納,雖未證明系其所交,但二原告承認自己未予交納,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系其委托他人代為交納,故可認定該房屋此期間取暖費系被告王某斗所交,被告的抗辯主張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二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王某斗辯稱,其已按二原告的指示先后將550001.05元匯入其指示的賬戶,并在2013年6月二原告回國后交給二原告200000元現金,其已將代領退休金全部返還給了二原告,并提供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被告王某斗自書的梁某、梁某某開戶行賬戶信息等證據予以證明,因被告王某斗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顯示其所匯的390001元的收款人為案外人梁某、梁某某、柯某某,并非二原告,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該案外人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二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故該證據無法證明系按照二原告的指示進行轉帳的帳戶;被告王某斗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沒有銀行印章,被告王某斗提供的案外人開戶行賬戶信息系其本人自書,不能證明系根據二原告指示書寫,二原告對其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故該證據本院亦不采信;二原告對于被告王某斗稱交給其200000元現金一節不予認可,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被告王某斗抗辯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王某文提供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欲證明二原告向其借款16560.20元及二原告所要匯入的款項均是匯入其指定他人賬戶,因收款人為案外人王利,原告對其關聯性有異議,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強提供中國移動通信通話詳單,欲證明二原告有條件聯系到六被告,其自1999年6月出國直到起訴從未因退休金事宜提出過異議,因二原告認為被告不能證明電話是原告女兒盧某的,對其關聯性有異議,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關于二原告請求被告王某強、曹某鳳、王某文、魏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的訴請,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四被告之間有委托代領退休金等相關待遇的委托關系,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四被告領取了相關款項,故二原告的該項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斗、趙某君共同返還原告盧某某200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間退休金406431元;
(二)被告王某斗、趙某君共同返還原告王某某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及2004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退休金219765元;
(三)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條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12500元(二原告已預付),由二原告共同負擔2438元,由被告王某斗、趙某君共同負擔10062元,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艷
人民陪審員 王敬君
人民陪審員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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