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與被告叢某某、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1閱讀量:(1628)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211民初1844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陳宇,男,系遼寧律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叢某某。
被告張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叢某某、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叢某某、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二人分別于2015年8月14日和11月6日向原告共計借款4.8萬元,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償還,雙方于借款當日簽訂了《借款合同》,之后原告付款給二被告,二被告出具了收條,確認收到了借款。現借款期限早已經屆滿,但被告一直拖延不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二被告償還借款4.8萬元,按年利率6%支付從2016年1月1日到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2、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叢某某、張某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二被告系朋友關系,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二被告以償還房屋貸款為由,于2015年8月14日、11月6日分兩次向原告借款2萬元、2.8萬元,合計借款4.8萬元。上述兩筆借款雙方均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償還。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幾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至今未還。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條、結婚證復印件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為憑,且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條確認了借款的事實,足以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既然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理應按約償還,其在約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仍無故拖欠不還,實屬無理。據此,本院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48,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一節,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利息,亦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規定,“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約定借款于2015年12月31日償還,現原告主張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給付逾期還款利息,符合上述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抗辯權,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叢某某、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付原告張某借款4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其他訴訟費50元、公告費1,100元(原告已預交),合計2,150元,由被告叢某某、張某共同負擔,二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 李曉男
審判員 張金霞
審判員 劉 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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