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與章某某、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2閱讀量:(1708)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溫瑞商初字第2187號
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趙章明、陳周,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
被告涂某某。
原告蔡某某為與被告章某某、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曉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某某、涂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jù)原告蔡某某的申請,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對登記在被告章某某名下的牌照為浙c×××××攬勝牌小型汽車予以查封。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起訴稱:原告和被告章某某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11月,原告和被告章某某共同以溫州某某水暖潔具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浦發(fā)銀行瑞安支行貸款180萬元,其中原告使用70萬元,被告章某某使用110萬元。2013年11月19日,雙方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和被告章某某各向銀行還款90萬元,原告多支付的149000作為被告章某某向原告的借款,于2014年5月19日歸還,同時被告章某某出具一份借條交原告收執(zhí)。后被告未按約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章某某、涂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49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結婚登記申請書1份,以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其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事實;
證據(jù)三,銀行明細3張、協(xié)議書1張、借條1張、農業(yè)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1張,以證明被告章某某因向銀行還貸缺資而向原告借款149000元的事實。
被告章某某、涂某某未作答辯,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也未提供證據(jù)。
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當庭出示質證,被告章某某、涂某某未到庭應訴,又未提供證據(jù),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具有證明力,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章某某、涂某某于2003年5月15日登記結婚。2012年11月,原告蔡某某和被告章某某共同以溫州某某水暖潔具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浦發(fā)銀行瑞安支行貸款180萬元,其中原告使用70萬元,被告章某某使用110萬元。2013年11月19日,雙方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和被告章某某各向銀行還款90萬元,原告多支付的149000作為被告章某某向原告的借款,于2014年5月19日歸還,同時被告章某某出具一份借條交原告收執(zhí)。當日,原告蔡某某將90萬元轉入溫州某某水暖潔具有限公司的賬戶以償還上述銀行貸款。屆期被告未按約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蔡某某與被告章某某之間借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章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現(xiàn)被告違約,應承擔賠償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本院對其利息損失參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計算。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并均未舉證證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章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章某某、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付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149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償還之日止),款交本院轉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0元、保全費3020元,由被告章某某、涂某某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328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農行溫州市分行,賬號:19299901040XXXXXXXXX。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戴衛(wèi)國
人民陪審員 張微萍
人民陪審員 李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潘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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