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尤某某與陳某某、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2閱讀量:(1462)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溫瑞商初字第2285號
原告尤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周建深,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池任秋,浙江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
原告尤某某訴被告陳某某、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錦鋼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深、被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池任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對登記在陳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區現代景苑4幢21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尤某某訴稱:被告陳某某以經營缺資為由分別于2009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2009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原告通過銀行匯款;2010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2010年8月29日,被告陳某某出據45萬元借條交原告收執,利息約定2%,被告余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故請求:1、判令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借款45萬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余某某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陳某某辯稱:借款30萬元,原告有匯款憑證,被告承認,其他兩筆不承認。借款利息2%過高,應該降低,已經償還201000元,應該扣除。
被告余某某未作答辯。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原告尤某某提供了身份證、戶籍證明,證明原、被告的身份;借條、轉賬記錄,證明雙方借款及擔保的事實。被告陳某某對身份證、戶籍證明、轉賬記錄無異議,對借條被告簽字的真實性無異議,對款項交付有異議。被告余某某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能夠與當事人陳述相互印證,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被告余某某未提供證據。被告陳某某提供尤某某的戶籍證明,證明尤某某與蔡積賢系夫妻關系;匯款憑證三份,證明被告已償還201000元。原告尤某某對戶籍證明無異議,對匯款憑證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系償還其他借款。并當庭提供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16萬元的借條為反駁證據。被告陳某某對該反駁證據,既不承認反駁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也不承認證據的真實性,且認為該反駁證據非舉證期限內提供,不予質證。被告余某某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與當事人陳述相互印證,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反駁證據所支持的應為新的請求,屬訴訟請求變更,因非舉證期限內提出,本案不予處理,應由原告另案起訴。
經審理本院認定,被告陳某某分別于2009年12月22日、2009年12月30日、2010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30萬元、10萬元。2010年8月29日,被告陳某某出據45萬元借條交原告收執,約定利息2%,被告余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簽名。此后,被告陳某某分別于2010年9月30日、2011年5月27日、2012年6月28日償還31000元、15萬元、2萬元。余款至今未還。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身份證、戶籍證明、借條、轉賬記錄、匯款憑證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余某某向原告尤某某借款、擔保及尚未償還的事實清楚,被告陳某某應該承擔償還責任,被告余某某應該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之間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故被告余某某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借款月利率2%過高,本院酌情確定于1.5%。被告陳某某已支付的利息,應按月利率1.5%予以計算,超過部分折抵借款本金。為此,按借款本金450000元計算,從2010年8月29日至2010年9月28日,利息為6750元,被告陳某某支付31000元,超過的24250元抵減本金,即余借款本金425750元。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5月28日,按借款本金425750元計算,利息為51090元,被告陳某某支付150000元,超過的98910元抵減本金,即余借款本金326840元。2011年5月29日至2012年9月28日,按借款本金326840元計算,利息為78442元,被告陳某某支付利息20000元,尚欠利息5844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尤某某借款326840元及利息(算至2012年9月28日的利息58442元及自2012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余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余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某某追償。
本案受理費10370元,減半收取518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0185元,原告尤某某負擔2788元,被告陳某某、余某某負擔73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受理費10370元,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繳到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匯至浙江省省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開戶行溫州市農行營業部,帳號:31×××51,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錦鋼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項豐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