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邢某某為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3閱讀量:(1257)
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初字第728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惠敏,河南鼎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付聯委,河南鼎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邢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敏、付聯委,被告邢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2年我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4月3日我與被告在新安縣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坤。我與被告因為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不合,婚后經常為小事吵架。被告也一直不能和我父母和睦相處,2012年被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又撤回起訴。現我們雙方分居兩年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王某坤由原告撫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邢某某辯稱:1、我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2、婚生子王某坤由我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成年。王某坤自出生以來一直在我父母家生活和學習,與外公外婆建立起深厚的感情;長期以來原告對孩子不管不問,而我卻經常和孩子談心,雙方感情融洽,故孩子應由我撫養;3、原告一次性補償我1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2年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4月3日原、被告雙方在新安縣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03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坤,王某坤出生后一直在被告父母家居住生活,現在就讀于新安縣某某鎮某某小學。2012年被告邢某某曾向我院起訴離婚,后自愿撤回起訴。自上次撤訴后,原被告雙方未共同生活。原告從事長途司機工作,被告在洛陽丹尼斯打工,月收入2000元。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持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曾因婚姻糾紛引發訴訟,后邢某某撤訴,但雙方未能修復感情,長期分居,又引發新的訴訟,本案中被告邢某某認為感情已經破裂,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與被告邢某某離婚的訴求予以支持。關于婚生子王某坤的撫養問題,原、被告雙方均有撫養的意愿,由于王某坤已年滿10周歲,經本院當庭詢問,其表示愿意隨被告邢某某生活,且王某坤從小在被告邢某某父母家居住生活,故婚生子王某坤由被告邢某某撫養為宜。原告王某某從事長途司機工作,本院根據本地消費支出和原告收入情況認為由原告王某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500元為宜。
關于被告邢某某主張的經濟補助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本案中被告邢某某在洛陽市丹尼斯打工,月工資2000元,能夠維持其基本生活,故被告邢某某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邢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王某坤由被告邢某某撫養,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至王某坤滿18周歲止,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支付一次。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邢某某各自承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 雷
人民陪審員 段景文
人民陪審員 王艷麗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董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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