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孟某某與被告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3閱讀量:(1540)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寧民初字第738號
原告:孟某某,男,洛陽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郭陶利,河南向群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羅某某,男,洛寧縣人。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羅某某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于同日向原告送達了開庭傳票。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耀武審判長并主審,助理審判員張少波、人民陪審員王振聲共同組成合議庭,本院書記員田小超擔任記錄,于2015年2月3日在洛寧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勇、郭陶利被告羅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3日,被告借我現金200000元,約定2014年1月30日前償還,到期后本人多次追要,被告于2014年3月29日償還了97000元,2014年7月償還50000元,仍欠53000元,后經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歸還。故此起訴,請求被告償付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辯稱:欠條是我代別人寫的,具體還款人也不是我,這筆款已經還了多少、還欠多少我都不知道,我不欠原告的錢,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羅某某從原告孟某某處借款20萬元整,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條,今借孟某某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貳零壹肆年元月叁拾號前還清(2014年元月30號前)。借款人:羅某某,證明人:陳某,2013.12.3號。”2014年3月29日,證明人羅百濤代羅某某還款97000元,2014年7月證明人羅百濤代羅某某還款50000元整,下欠53000元,以上還款事實均在原借條上注明。經原告多次討要被告仍未償還,為此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羅某某借原告孟某某現金20萬元,后羅百濤代羅某某償還147000元,下欠53000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羅某某辯稱借條系被告代第三人所寫,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證人羅百濤稱原被告雙方與第三方存在另一債權債務關系,兩者相抵被告不應再承擔還款責任。本院認為被告的主張沒有證據可以證實且原被告與第三方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與本案無關,故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理由正當,本案予以支持。因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本院酌定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某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孟某某借款現金53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孟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0元,由被告羅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耀武
助理審判員 張少波
人民陪審員 王振聲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田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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