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某與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3閱讀量:(1365)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西民紅初字第146號
原告韓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會智,河南萬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澗西區延安路中段富地國際中心XX座XX樓。
負責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韓某某因與被告王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洛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3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會智,被告人壽財險洛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2012年12月3日楊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載鄧某某、韓某某沿漢宮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時,遇被告王某某駕駛豫CQ0XXX號小客車沿漢宮路由東向南左轉彎行駛相撞,致使轎車左側與機動三輪車車廂體接觸,造成車輛受損、楊某某、鄧某某、韓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韓某某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肋骨骨折等。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被告都以種種理由拒絕。根據相關法律,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10821.78元,人壽財險洛陽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王某某未答辯。
被告人壽財險洛陽公司辯稱:1、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2、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理部分不予賠償。3、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17時30分,楊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載鄧某某及原告韓某某沿漢宮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時,遇被告王某某駕駛豫CQ0XXX號轎車沿漢宮路由東向南左轉行駛相撞,致使轎車左側與機動三輪車車箱體接觸,造成車輛受損、楊某某、鄧某某、韓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3日,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鄧某某、原告韓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原告韓某某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胸外傷、右側多發肋骨骨折、肺挫傷伴右下肺局限性膨脹不全,右側血胸;2.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顳葉腦挫傷伴小灶性出血;3.右眼瞼裂傷;4.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頸部挫傷,右手小指錘狀指。同年12月26日,原告出院,實際住院23天,出院后門診復查,產生醫療費共計14081.85元,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后因賠償事宜未能與被告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韓某某于2013年4月起訴來院。
另查明:一、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原告韓某某的申請依法委托洛陽鑫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韓某某的傷殘等級、后期護理依賴程度進行司法鑒定,2013年8月20日,該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韓某某肋骨骨折為十級傷殘;2.胸膜粘連為十級傷殘;3.腰椎壓縮性骨折為十級傷殘;4.肩關節功能喪失為十級傷殘;5.韓某某未達到護理依賴的程度。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二、原告韓某某所居住的紅山鄉楊冢村的土地已于2006年被工業園區征收。三、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洛陽三明油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韓某某及鄧某某為該公司員工,韓某某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2012年12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請假治療至2013年4月30日,請假期間停發工資;鄧某某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4月30日請假護理韓某某,請假期間停發工資。并另提交洛陽寶龍置業有限公司出具的張婭鴿(系原告韓某某兒媳)2012年5月至11月的工資表一份,證明張婭鴿月平均收入為19107.50元,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4月5日請假護理韓某某。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四、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豫CQ0XXX號轎車在被告人壽財險洛陽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12月4日0時起至2012年12月3日24時止。
本院認為:2012年12月3日,原告韓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客觀存在,本院予以確認。經交警部門確認,被告王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則被告人壽財險洛陽公司作為其所駕駛的豫CQ0XXX號轎車的交強險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韓某某的相應損失。原告韓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及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告韓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14081.85元,住院23天,相應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90元(30元/天×23天=690元),營養費為230元(10元/天×23天=230元)。原告韓某某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已逾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提供的誤工證明證據不足,對其誤工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張婭鴿及鄧某某的護理及扣發工資證明證據不足,參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25379元/年計算,其住院期間二人護理的護理費為3198.45元(25379元/年÷365天×23天×2人=3198.45元)。原告韓某某居住在城郊,其收入來源于城鎮,參照上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為53150.81元(20442.62元/年×13%×20年=53150.81元)。原告因傷致殘,精神受到一定的損害,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根據原告的就醫時間、地點、人數及次數,本院酌定其交通費為200元。綜上,原告韓某某的醫療費用損失共計15001.85元(醫療費1408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營養費230元=15001.85元),傷殘費用共計59549.26元(護理費3198.45元+殘疾賠償金53150.8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200元=59549.26元),被告人壽財險洛陽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支付原告10000元,在傷殘費用限額內支付原告59549.26元,共計69549.26元。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醫療費用5001.85元(15001.85元-10000元=5001.85元),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30%,即1500.56元(5001.85元×30%=1500.56元)。原告支出的鑒定費1300元中用于傷殘鑒定的鑒定費700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30%,即210元,用于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費600元并非本案必然產生的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韓某某超出上述各項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系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韓某某損失69549.26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韓某某損失1500.56元、鑒定費210元,共計1710.56元。
三、駁回原告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10元,由原告韓某某承擔2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擔510元(被告承擔部分,已由原告預付款墊付,待執行時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文艷霞
審 判 員 呂宏海
人民陪審員 任少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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