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與劉某某、XX飛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7閱讀量:(1301)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681民初1030號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XX飛。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劉某某、XX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鐵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XX飛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3月11日、2015年4月16日被告劉某某兩次從我手里借款共計20000元,被告劉某某約定了還款期限。關于以上債務由被告XX飛承擔擔保責任,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遲遲不還借款,經我多次催要,二被告均對此漠然置之。無奈,我起訴被告到法院,請求法院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被告劉某某、XX飛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在舉證期內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4月16日分別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0000元和10000元,被告劉某某并為原告書寫借條兩張,約定還款日期分別為2015年9月10日和2015年9月15日。被告XX飛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6年3月11日,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XX飛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劉某某及XX飛身份證復印件各一張,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兩張,被告劉某某書寫的借條兩張及原告和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20000元,并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且為原告出具借條兩張,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2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約定,故利息應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即2015年9月11日和2015年9月16日起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執行完畢之日止。被告XX飛在借款合同及借據的擔保人欄分別簽字確認,屬保證擔保,故應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和2015年9月16日起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執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XX飛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邵鎖強
代理審判員 畢征征
人民陪審員 楊繼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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