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7閱讀量:(1664)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681民初1039號
原告李某,男,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住某某市。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底,原告經人介紹認識被告,花費13000元購買了被告在建設路的三間簡易棚,地點位于建設路研制廠附近路北,用于經營豬肉生意。但被告剛剛經營,就被政府部門告知我購買的簡易棚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必須拆除。而在原告購買時,被告并沒有將簡易房是否有合法手續告知。原告購買后對簡易棚又進行了重新整修,一旦拆除將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原告認為,原被告的買賣因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被告應將購買簡易棚的價款歸還給原告。為此,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購買款13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退給原告錢。當時我在建設路路北(研制廠附近)有三間彩鋼房,開始被告只租用了我兩間,后來原告主動提出要購買我的三間簡易房,當時有中間人盧某某說和。原告花了13000元購買了我的三間簡易房,我們寫了一個轉賣協議。當初原告購買我的簡易房的時候,我們都知道沒有手續。作為成年人他肯定是清楚的。原告當初買我簡易房的時候誰都無法預料什么時候會拆,所以拆了他不能向我要錢,同樣的,如果不拆,原告繼續在那經營,他掙了錢,我也不會和他要。所以,我不應該還錢。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5年12月18日,原告購買被告在建設路(研制廠附近)路北的三間簡易房,價款13000元,盧某某是中間人。原告購買三間簡易房后對簡易房進行了投資改造,用于經營肉鋪生意。2016年2月24日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原告出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原告其在建設路的臨時房屋屬于違章建筑,責令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逾期將依法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以上事實,有轉賣協議一份、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限期改正通知書一份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三間簡易房沒有合法手續,屬于違法建筑,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的轉賣協議無效。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核實簡易房有無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貿然購買,并繼續對簡易房房屋進行投資經營以期產生效益,故本院認定原告本身亦有過錯,被告應部分返還原告相應價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之間的轉賣協議無效;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購買價款6500元。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原、被告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松青
審 判 員 趙 賽
人民陪審員 康雅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單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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