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趙某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8閱讀量:(1513)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50號
原告:馬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苗春,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旭東,安徽天聯(lián)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春,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旭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某訴稱:我和趙某某于2000年11月16日舉行婚禮,2001年7月1日辦理結婚證。2013年5月14日,太和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太民一初字第01021號民事判決,判決我和趙某某離婚。在判決書中載明,雙方有共同財產(chǎn)位于太和縣錦都花園某某路商鋪D段XXXX號門面房一間由雙方商定協(xié)商處理。我多次聯(lián)系趙某某處理此共同財產(chǎn),趙某某均不予配合,為此我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趙某某辯稱:我同意分割共同財產(chǎn),但是因為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過錯,導致離婚,在分割財產(chǎn)時應照顧無過錯方。
經(jīng)審理查明:馬某某與趙某某于2000年11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2001年7月1日辦理結婚證。2013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13)太民一初字第01021號民事判決,判決馬某某和趙某某離婚。該判決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查明事實部分載明,雙方位于太和縣錦都花園某某路商鋪D段XXXX號門面房一間由雙方商定協(xié)商處理。本案審理過程中,馬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簽訂于2008年5月26日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為太和縣置業(yè)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買受人為趙某某,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位置為某某路D段XXXX號房,房屋面積為43.75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3622.86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2006)房預售證第005號。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馬某某訴訟來院,請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以上事實,有原告馬某某舉證的馬某某身份證,本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1021號民事判決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購房發(fā)票一張,趙某某提供的趙某某身份證,光盤一份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訴爭的房屋系不動產(chǎn),因該不動產(chǎn)未辦理產(chǎn)權登記,權屬不明,本院無法對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作出處理。但趙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太和縣置業(yè)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簽訂有房屋買賣合同,馬某某與趙某某對該購房合同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本院僅對該房屋的使用權作出處理。因雙方均認可該房屋價值50萬元,房屋歸趙某某占有、管理、使用,趙某某向馬某某支付25萬元。如以后該房產(chǎn)需辦理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馬某某應予配合,費用由雙方負擔。趙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馬某某對離婚存在過錯,對其要求多分財產(chǎn)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四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太和縣某某路D段XXXX號房,房屋面積為43.75平方米,原單價為每平方米3622.86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2006)房預售證第005號的門面房由被告趙某某占有、管理、使用。
二、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馬某某25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馬某某和被告趙某某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修宏
代理審判員 張進款
人民陪審員 時秀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仲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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