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697)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67號
原告: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某某區。
被告:太和縣城關鎮某某學校,住所地太和縣。
法定代表人:陶某,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苗春,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和縣某某中學,住所地太和縣。
負責人:邱某某,該校校長。
原告邱某某訴被告太和縣城關鎮某某學校、太和縣某某中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欒夫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某某、被告太和縣城關鎮某某學校(以下簡稱城關某某校)的委托代理人苗春、被告太和縣某某中學(以下簡稱某某中學)的負責人邱某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邱某某訴稱:2010年7月6日,某某中學從邱某某處借款50000元,約定月利率1%,且向邱某某出具收據一張,由王某簽字并加蓋某某中學印章。后邱某某向某某中學催要未果,因某某中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由其上級管理單位城關某某校與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城關某某校辯稱:某某中學與邱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太和縣城關鎮某某學校沒有授權某某中學對外借款,也不了解該借款的詳細情況。邱某某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庭依法駁回邱某某訴訟請求。
某某中學辯稱:根據內部條文規定,學校不準借貸行為;義務保障教育經費不能還貸款;學校報賬程序復雜,拿著借條還款手續無法辦理。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6日,某某中學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向邱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據一張,該收據的內容為:“收據交款單位邱某某人民幣(大寫)伍萬元整¥50000收款事由某某中學借邱某某款月息百分之壹(1%)2010年7月6日孫某核:王某2010.7.6同意貸款付工程款胡某2010.7.7”,并在該收據上加蓋太和縣某某中學印章。后邱某某向某某中學催要未果。為此,邱某某訴訟來院。
另查明:城關某某校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為實施中、小學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負責所轄中小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及財務收支管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研究。
上述事實,有邱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收據、證人孫某的證言、證人王某的證言、城關某某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城關某某校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某某中學借邱某某款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予償還。由于某某中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只是城關某某校的一個下屬機構,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責任,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城關某某校。因此,某某中學借邱某某款50000元應由城關某某校負責償還。故邱某某要求某某中學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邱某某要求城關某某校償還5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雙方約定月息1%,故邱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城關某某校提出該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雙方對借款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該借款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城關某某校的抗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太和縣城關鎮某某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邱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0年7月6日起計算至還清為止);
二、駁回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太和縣城關鎮某某學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欒夫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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