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李某乙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447)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31號
原告:李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永利,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50歲,漢族,干部。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0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劉永利、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6日在太和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孩“李某某”。2013年02月20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并協議約定離婚后女兒“李某某”由被告李某乙撫養,原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后因被告李某乙一直不盡撫養義務,僅將“李某某”交由年邁的父母照看。自2013年7月經與被告李某乙協商后,“李某某”便一直由原告李某甲直接撫養,隨原告李某甲生活。“李某某”現就讀于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外國語學校。現原告李某甲為了“李某某”能夠健康成長,受到更好的教育,依法請求變更“李某某”的撫養權。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李某乙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甲撫養;被告李某乙承擔撫養費;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某乙負擔。
李某乙辯稱:原告李某甲用欺騙的方式將“李某某”帶走;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原告李某甲的訴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婚后,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李某某”。2013年2月20日,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載明“婚生女‵李某某‵由男方(李某乙)撫養”。2013年7月,“李某某”隨原告李某甲到北京生活,就讀于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外國語學校五年級。2014年3月10日,原告訴至來院請求判令“李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2014年4月19日,“李某某”在我院工作人員對其詢問的筆錄中表示“愿隨我媽一塊生活”。
上述事實由原告李某甲提供的身份證、戶口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外國語學校出具證明;被告李某乙提供的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當事人在庭陳述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為原則。本案中,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2013年02月20日形成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李某某”由被告李某乙撫養。但是,“李某某”于2013年7月份隨原告李某甲到北京生活,并在北京入學就讀,已經形成相對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李某某”于2002年出生,現已滿十周歲,其明確表示愿意同原告李某甲共同生活。符合《最高院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第三項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原告李某甲撫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應當予以支持。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被告李某乙的收入情況,每月負擔“李某某”撫育費200元為宜。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乙未提供證據以證明“原告要求變更理由不成立”,故對于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院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的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甲撫養;
二、被告李某乙每月支付撫育費200元,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當年撫育費,直至“李某某”十八周歲。
案件受理費300,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零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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