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368)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界刑初字第0004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某某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經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永利,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13)3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永利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15時54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皖K××××ד比亞迪”牌小型轎車,沿界首市S204線自北向南行駛至界臨鄲路王紹莊路段時,在躲避相對方向當事人李某駕駛的皖K×××××號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時,與前方劉某駕駛的新日牌電動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乘坐電動車的被害人張某(劉某之妻)當場死亡,劉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現場同他人一起搶救傷者,直至民警勘查現場后將其帶走。經鑒定,被害人張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腦出血而死亡。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正常行駛無責任,被害人張某無責任。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張某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張某近親屬及被害人劉某經濟損失共計128000元,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居民委員會證明,其具備社區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戶籍證明、接警記錄單、駕駛人和機動車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陶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尸體檢驗鑒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收條、調解協議、諒解書、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居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待處理,當庭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有關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社區對其所作的評價,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田 娟
審 判 員 盧國鋒
人民陪審員 朱曉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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