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532)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界民一初字第00932號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某某市人。
委托代理人:吳永福,安徽法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某某市人。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濤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張守剛、人民陪審員梁道同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永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位于界首市人民路某某BXX號房屋一套,(房產證號;房地權東城字第××號)。2009年2月26日原被告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二項約定"某某住房歸男方居住和使用,乃至變賣,女方不得有任何干預"。原被告離婚后,失去聯系,致使原告無法出售該房屋。訴請依法判令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第二項合法有效。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2、離婚證,證明原被告已解除婚姻關系。3、2009年2月26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證明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撫養;及離婚時財產分割情況。4.房地權東城字第××號房地產權證,證明房產登記在原告李某某名下。
被告王某某未予以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11日,原被告在界首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2007年9月15日生一子,取名王某。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位于界首市人民路某某BXX號房屋一套(房產證號:房地權東城字第××號)。2009年2月26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在界首市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證號為皖阜界離字第0109XXXXXX)。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子王某歸男方撫養及看管照顧,女方不支付任何撫養費。而且女方有隨時看望及帶走孩子游玩的權利,二.某某住房歸男方居住和使用,乃至變賣,女方不得有任何干預"。三.房屋內裝修費用離異后由男方補償給女方20000元整。該協議在界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檔案留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婚姻登記證明、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房地產權證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本案中原被告在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對小孩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并通過登記機關審查辦理了離婚登記,當事人之間所達成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確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有效。故原告李某某訴請依法確認與被告王某某在離婚時,對位于界首市人民東路某某BXX號房屋(證號:房地權東城字第020XXXX)歸其所有和使用合法有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約定位于界首市人民東路某某BXX號房屋(證號:房地權東城字第020XXXX)歸原告李某某所有和使用的協議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 濤
代理審判員 張守剛
人民陪審員 梁道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夏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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