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熊某某、潘某某與蘭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30閱讀量:(1519)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閩0205民初2002號
原告: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某某區。
原告: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某某區。
上列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柳茵,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興亮,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某某,女,19XX年XX月1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某某區。
原告熊某某、潘某某與被告蘭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潘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柳茵、邱興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蘭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熊某某、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蘭某某立即配合熊某某、潘某某辦理位于廈門市海滄區某某二里XX號XX室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將案涉房屋登記至熊某某、潘某某名下,并由蘭某某承擔所有權轉移登記產生的費用;2、蘭某某向熊某某、潘某某支付違約金349000元;3、蘭某某承擔熊某某、潘某某支付的律師費50000元;4、蘭某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財產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潘某某與蘭某某簽訂《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蘭某某購買案涉房屋,房產成交價為2245000元等內容?!秴f議書》簽訂后,潘某某依照約定履行義務,辦理解押手續、過戶手續等,然而蘭某某無法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2016年4月13日,蘭某某與熊某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于2016年5月10日前可收到購房尾款1265000元,若未按時支付購房尾款,蘭某某需承擔違約金10萬元,并按每天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利息;如蘭某某未在2016年6月11日前支付尾款1265000元,則蘭某某需配合將案涉房屋過戶給熊某某、潘某某,交易所產生的費用由蘭某某承擔。截至2016年6月15日,蘭某某仍未支付購房尾款1265000元。熊某某、潘某某認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熊某某、潘某某根據對方的授權分別簽訂了《協議書》、《補充協議》,因此熊某某、潘某某均是上述兩份合同的主體。根據《協議書》、《補充協議》之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熊某某、潘某某有權要求蘭某某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熊某某、潘某某名下,蘭某某應承擔交易產生的費用、支出的律師費及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蘭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熊某某、潘某某系夫妻關系。廈國土房證第0130XXXX-1號、第0130XXXX-2號《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載明,熊某某、潘某某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兩人均按份共有案涉房屋的1/2。2016年3月20日,潘某某(出售方、甲方)與蘭某某(購買方、乙方)、案外人廈門某某房產行銷策劃有限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案涉房屋出售給乙方,房產成交價為2245000元,乙方應于協議簽訂當日直接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50000元。協議第四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將上述購房款分三次支付給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可沖抵首期購房款。具體付款日期及金額:1、乙方于辦理產權提前還貸手續當日向甲方支付600000元(含定金,作為房產解押專款使用);2、乙方于辦理產權交易手續當日向甲方支付380000元;3、乙方向銀行申請貸款1265000元,該貸款由銀行直接轉至甲方賬戶,若銀行實際放款金額小于貸款申請金額,乙方應于銀行放款三日內將差額部分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不得中途悔約。否則悔約方除應向守約方承擔總房款20%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含中介費用、裝修損失、房屋使用費、房屋差價損失等實際損失和收益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協議第十二條約定,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總房款每日0.05%的違約金。逾期達15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上一條的約定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協議第十九條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辦理過戶?!秴f議書》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6年4月7日,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蘭某某名下。
2016年4月13日,熊某某(甲方)與蘭某某(乙方)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第一條、甲方2016年5月10日前收到購房款1265000元。第二條、甲方2016年5月10日之后未收到購房款1265000元,乙方需承擔違約金100000元并每天按萬分之六的利息支付給甲方。第三條、如甲方在2016年6月11日前未收到1265000元,乙方需配合甲方將房產過戶給甲方,交易產生的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以上條款與買賣協議具有共同法律效力。蘭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支付50000元違約金、于2016年5月14日支付50000元違約金。直至2016年6月15日,蘭某某仍未向熊某某、潘某某支付購房款1265000元,故熊某某、潘某某于當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熊某某、潘某某因本次訴訟與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事務委托合同》并支出律師費50000元。
另查明,熊某某、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蘭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本院依法作出(2016)閩0205民初2002號民事裁定書,對案涉房屋進行保全。熊某某、潘某某支付保全費5000元。
以上事實,有熊某某、潘某某提供的結婚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協議書》、《補充協議》、法律事務委托合同、發票、不動產登記信息以及當事人陳述、法庭筆錄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關于《協議書》、《補充協議》的主體。熊某某、潘某某主張因案涉房屋為兩人共有,兩人在簽訂協議時均取得對方授權,即以本人及對方代理人的雙重身份簽訂協議。本院認為,雖然《協議書》系潘某某與蘭某某簽訂、《補充協議》系熊某某與蘭某某簽訂,但熊某某、潘某某在單獨簽訂協議時的代理權現已得到對方確認,故本院對熊某某、潘某某均系《協議書》、《補充協議》主體的主張,予以采信?!秴f議書》、《補充協議》系熊某某、潘某某與蘭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現蘭某某未按《補充協議》的約定在2016年6月11日前向熊某某、潘某某支付購房款1265000元,故熊某某、潘某某要求按《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兩人名下,并由蘭某某承擔所有權轉移登記產生的費用,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熊某某、潘某某主張按《協議書》第十一條的約定,即按房價2245000元的20%計算違約金為449000元,并扣除蘭某某按照《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已支付的100000元違約金,蘭某某還需支付349000元違約金。本院認為,雖然《協議書》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已經約定了蘭某某未按期付清購房款等情形下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此后熊某某、潘某某與蘭某某簽訂的《補充協議》第二條已經就蘭某某未能按期付清購房款的違約責任進行了變更,即雙方已一致同意將違約責任變更為蘭某某需承擔違約金100000元并每天按萬分之六支付利息,且蘭某某亦已按該約定支付違約金100000元。現熊某某、潘某某要求蘭某某按《協議書》約定支付違約金349000元(已扣除蘭某某支付的100000元違約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律師費,熊某某、潘某某根據《協議書》第十一條約定要求蘭某某支付律師費,因蘭某某未能按約定支付購房款存在違約行為,故熊某某、潘某某的該項主張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熊某某、潘某某因本次訴訟支出律師費50000元,故蘭某某應向熊某某、潘某某支付律師費50000元。
綜上所述,蘭某某應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熊某某、潘某某名下,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蘭某某承擔。蘭某某應向熊某某、潘某某支付律師費50000元。蘭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蘭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位于廈門市海滄區某某二里XX號XX室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原告熊某某、潘某某名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產生的費用均由被告蘭某某承擔;
二、被告蘭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熊某某、潘某某支付律師費50000元;
三、駁回原告熊某某、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理費7285元減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熊某某、潘某某負擔3186元、被告蘭某某負擔457元;案件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蘭某某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劉蘇晶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