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廈門某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與張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30閱讀量:(3531)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思民初字第873號
原告廈門某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某某路XX號XX室,組織機構代碼685XXXXX-2。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玉林、賴鎮(zhèn)江,福建廈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廈門市。
委托代理人唐志良、曾霞,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廈門某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玉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廈門某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在原告處就職期間,長期遲到早退甚至曠工,并且占用上班時間玩電腦游戲,聊QQ等,嚴重違反了原告的規(guī)章制度,影響惡劣,給原告造成經濟利益損失,經原告多次警告仍屢教不改,故于2013年10月17日書面開除了被告。因此,原告對被告所作出的開除決定是合理合法的,故原告訴諸法院,請求判決原告不用支付給被告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日國慶節(jié)期間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資350元;并判決原告不用支付給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700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所稱的被告違反規(guī)章的行為并無事實依據,故其以此為由開除被告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支付賠償金20700元。被告在2013年10月1至3日節(jié)假日加班,原告未足額支付加班費,故應予補發(fā)。
經審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員工,工作崗位為財務。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告為被告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并于2009年9月開始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3年9月份。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1600元,并于每月10日支付上個月工資。
2013年10月17日,原告以被告長期遲到早退,上班時間消極怠工,玩電腦游戲、聊公司工作無關的QQ等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遂作出開除處分,并制作了《通告書》。原告支付被告工資至2013年10月16日(不含加班工資),被告收到原告所支付的2013年10月1日至16日的工資為1173元,其中加班工資為271元。被告被開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300元/月。原告尚未支付被告2013年8月份加班28小時的加班工資280元。
被告因原告對其所作出的開除決定有異議,故于2013年10月18日向廈門市思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6日的工資,包括國慶節(jié)假日3天的加班工資在內共計2000元;2、支付單方原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2650元;3、支付2013年8月份加班28小時的加班工資280元;4、及時辦理退工手續(xù)。在勞動仲裁庭審時,被告當庭變更請求1為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3日國慶節(jié)加班工資差額420元;變更請求2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700元,并自愿放棄請求4,勞動仲裁委予以確認。勞動仲裁委裁決原告應支付給被告2013年10月1日至3日國慶加班費350元;并裁判原告支付給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700元;裁決原告支付給被告2013年8月份加班工資280元。原告不服裁決訴諸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勞動仲裁裁決書、人事資料表及員工上崗檔案、2013年10月份工資條及轉賬憑證,被告提供的勞動合同、社保參保繳費情況證明、通告書、考勤記錄、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廈門市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1、被告所主張2013年國慶三天加班工資差額420元是否成立。2、原告對被告所作出的開除決定是否合法。
1、被告所主張2013年國慶三天加班工資差額420元是否成立。
原、被告均確認2013年國慶,即10月1至3日被告有加班,還確認原告已支付給被告2013年10月1日至16日的工資為1173元,其中加班工資為271元。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有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故被告請求按月工資2100元計算日工資70元的標準計付國慶節(jié)加班工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按此標準計算,原告應支付的國慶節(jié)加班工資總額為70元/天×3天×3倍=630元,與原告實際支付的加班工資271元相抵,差額為359元,故原告應補發(fā)放被告2013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工資差額359元,被告的仲裁請求中超出部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對被告所作出的開除決定是否合法。
2013年10月17日,原告以被告長期遲到早退,上班時間消極怠工,玩電腦游戲、聊公司工作無關的QQ等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遂作出開除處分,并制作了《通告書》。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定條件,與本案相關的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原告對其作出開除決定的事由所提交的證據為:證人江某、許某的證言及QQ聊天記錄的復印件予以佐證。被告質證認為兩位證人均系原告的管理人員,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QQ聊天記錄的復印件系原告單方制作的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分析認為,證人江某、許某均系原告的管理人員,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其證人證言無法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QQ聊天記錄屬于計算機數(shù)據資料,原告在作為證據提交時并未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故無法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并且從證人證言及QQ聊天記錄的復印件當中的內容來考量,尚無法證明被告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因此,原告以前述理由對被告所作出的開除決定,系違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綜上,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屬合法有效的合同,應嚴格履行。據此,原、被告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均應遵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據本案所查明之事實和前文分析,原告尚欠被告2013年8月份加班28小時的加班工資280元,以及2013年國慶三天加班工資差額359元,故被告請求予以補發(f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仲裁請求中超出部分,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據本案所查明之事實,被告于2009年9月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至勞動關系解除時為4年另1個月,故原告應支付給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2300元/月×4.5個月×2倍=207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廈門某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補支付給被告張某某2013年8月份加班28小時的加班工資280元,以及2013年國慶三天加班工資差額359元。
二、原告廈門某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給被告張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700元。
三、駁回被告張某某其他仲裁請求。
四、駁回原告廈門某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負擔,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彤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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