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都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30閱讀量:(1415)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458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都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簡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原系廈門市某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駕駛員,住湖北省某某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泉州市看所守。
辯護人唐志良、曾霞,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泉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泉豐檢公訴刑訴(2014)1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泉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都某某及其辯護人唐志良、曾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2時許,被告人都某某駕駛閩DB3XXX重型廂式貨車沿豐澤區東海街道董埭路由東往西行駛至35號地段右轉彎進路口,在倒車后往前行駛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路況,致貨車右后輪碾壓醉酒后坐臥于人行道的被害人尤某某,造成尤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尤某某系車輛碾壓右下肢引起急性失血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案發后,都某某立即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公安人員趕到后將其抓獲。歸案后,都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經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都某某應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7月14日,都某某家屬支付給尤某某親屬尤某芳人民幣30000元,尤某芳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都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林某斌、倪某平、陳某辛、曾某華、陳某文、尤某芳、尉某新、尤某英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車輛痕跡勘驗記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檢查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尸檢照片、病人受理資料表格、尸體處理通知書及火化證、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看護室交接單、血液鑒定采樣圖片、血樣提取登記表、福建省泉州東南醫院協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據公開記錄、遺留物品返還清單、公證書、諒解書、轉賬憑條、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抓獲經過、工作說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證、監控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案發后都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都某某家屬支付尤某某親屬人民幣30000元,取得了尤某芳的諒解,相應減輕了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都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好等,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靜華
人民陪審員 陳蕓生
人民陪審員 秦貴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范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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