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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云民三初字第684號
原告鄒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陳文元,貴州紅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
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某某路。
負責人馬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家秋,廣東瀝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
原告鄒某某訴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鳳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文元,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家秋、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某某訴稱,2011年8月29日,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與原告簽訂《勞務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將位于貴陽市云巖區安井村東繞城公路中段的天邑溫泉酒店項目土建施工工程發包給原告,具體單價以雙方簽字確認的價格表為準,以施工圖及現場簽證為結算依據,工程量據實結算。工程款每15日付一次,金額按每15日完成工程量的80%計算,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結清剩余工程款。若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每拖延一天按拖欠工程款的0.2%承擔延期違約金。原告如約按時按質完成工程,雙方于2012年7月18日結算,確認工程款為4859340.135元。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稱,1#、3#樓內墻批灰不合格,需整改完后再結算批蕩工程款。原告及時整改交付,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卻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截止2015年2月12日尚有477040.14元未支付。2015年2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余447040.14元,至今未付。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是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所設分公司。現原告訴請: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47040.14元及違約金150000元。
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辯稱,原告承包的1#、3#樓內墻批灰、找平不符合質量要求。2012年7月18日,原告邀請被告到現場驗收,雙方對于所有承包項目進行了匯總、核算,并在《鄒某某班組結算匯總表》、《合同內項目結算表》、《合同外增加工程項目匯總結算表》、《現場簽證單匯總結算表》、《合同結算中應扣除部分項目明細表》、《水電費墊付扣除表》等進行了簽名確認。在整個驗收過程中,雙方確認工程1#、3#樓批灰(廣東地方方言叫批蕩)不合格,關鍵是不平整,并要求原告在“整改完后再結算批蕩工程款。”被告拒付工程款有合同約定。原告提供的證據—“貴陽天邑酒店裝修工程”系整個工程的流水賬核對,并非整改驗收依據。綜上,被告認為,原告應當在2012年7月18日后,對雙方確認的工程“1#、3#樓內墻批灰不合格”的事實及時整改,并在整改工作結束后,及時會同被告對批蕩工程進行整改后的驗收。但原告既沒有整改,更沒有向被告發出整改后的驗收通知,原告起訴明顯缺少支持其訴求的證據,真正的違約方是原告,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原告鄒某某(乙方)與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甲方)簽訂《勞務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天邑溫泉酒店項目土建施工工程。工程地點:貴陽市云巖區安井村東繞城公路中段天邑森林溫泉酒店。工程承包范圍及內容:承包范圍:酒店1#、2#樓砌墻、批灰、找平;3#樓土建主體及砌墻、批灰、找平(按土建施工圖紙要求包干,不含門、窗及扶手)等。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質量合格、包工期、包安全生產及一切施工措施費用等;如有工傷安全事故及死亡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付款方式:工程進度款按全部設備、人員進場到位,具備開工條件后,甲方發出開工令的第三天開始施工起計算工期。第一次付款為15日所完成工程量的80%計算,(需提前5日報進度);第二次付款期為15天,金額為15日所完成工程量的80%計算,以此類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結清剩余工程款。其他相關事宜: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工期進行施工、竣工,工程質量達到質監部門驗收合格標準,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付款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如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項的每拖延一天按拖欠工程款的0.2%承擔延期違約金。”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鄒某某班組結算匯總表,確認工程款共計4859340.135元。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項目經理張某某在《鄒某某班組結算匯總表》上備注:“1#、3#樓內墻批灰不合格,需整改完后再結算批蕩工程款。”2014年1月21日,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對工程款進行對帳,確認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支付原告鄒某某工程款4337300元,余522040.14元未支付,因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對對賬表中第22項35000元是否已支付產生爭議,經反復核對,該35000元系鄒某某替張某某支付的,遂在計算實際余額時又將該35000元計入,故實際未支付的工程款為557040.14元。庭審中,原告鄒某某認可,之后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過原告鄒某某兩次工程款,一次80000元,一次30000元,故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尚欠原告鄒某某工程款447040.14元。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對上述款項均予以認可,但要求原告鄒某某把1#、3#樓不合格的工程部分整改完后被告再支付所欠原告鄒某某的勞務工程款。原告鄒某某遂訴至本院請求如前。審理中,原告鄒某某表示所做工程是合格的,因受到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清場,故不能對被告所稱的1#、3#樓不合格的工程部分進行整改。且因該工程停工時間過久,對需要整改的部分無法完成,故原告自愿退讓100000元給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做工程的維護工作。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稱其在通知原告鄒某某到現場做評估工作無果的情況下,聘請專業人員對需整改部分進行評估,所需費用為224855元,本院對雙方調解未果。另查明,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是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所設分公司。
本院認為: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簽訂《勞務工程承包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鄒某某在履行完合同約定的內容后,雙方進行結算,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應支付原告鄒某某工程款4859340.135元,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支付原告鄒某某工程款4412300元,余447040.14元未支付。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表示原告鄒某某承包的1#、3#樓內墻批灰不合格,需整改完后再結算批蕩工程款,原告鄒某某表示工程停工時間較長,要恢復已不可能,自愿退讓100000元給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作工程維護費,被告認為該工程需要維護的費用為224855元,本院酌情支持1#、3#樓內墻批灰工程維護費130000元,因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故對原告鄒某某要求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鄒某某工程款447040.14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317040.14元,對原告鄒某某要求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0元的訴請,因該工程存在不合格部分,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鄒某某工程款人民幣317040.14元。
二、駁回原告鄒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6元,減半收取4003元由被告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擔(該款原告鄒某某已預交,被告支付上述費用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鳳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羅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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