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全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1閱讀量:(1560)
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鎮民初字第382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盧某某,系鎮寧自治縣丁旗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牟元洪,系貴州黔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某某、被告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牟元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于2003年1月20日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1月16日補辦結婚登記。期間,共生育5個子女,20XX年XX月XX日生育長女全某甲、20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女全某乙、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三女全某丙、20XX年XX月XX日生育長子全某丁、20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全某戊。2011年2月修建位于××縣××鎮××村××處石混結構房屋兩層六間。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甚至對原告大打出手,最為嚴重的一次是2012年6月,被告將原告打暈后將原告拖到堂屋里轉數圈。原告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只好外出打工生活至今。原告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2013年向鎮寧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鎮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鎮民初字第5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予離婚。該判決于2013年9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至今原告與被告仍沒有和好,所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離婚;二、婚生長子全某丁、次子全某戊由原告王某某撫養,婚生長女全某甲、次女全某乙、三女全某丙由被告全某某撫養;三、位于××縣××鎮××村××處石混結構房屋兩層六間(價值人民幣190000元)由原、被告均分;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某某承擔。
被告全某某答辯稱:一、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二、原告陳述的發生爭吵及打架事件部分不屬實,家庭爭吵在一個家庭里面是在所難免的,但被告從未動手毆打原告。三、如果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關系,那么被告希望所生的五個子女均由原告撫養,被告愿意為此承擔撫養費。四、原告主張位于××縣××鎮××村××處石混結構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被告父親自行修建,故不能進行分割。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于2003年1月20日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1月16日補辦結婚登記。期間,共生育5個子女,20XX年XX月XX日生育長女全某甲、20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女全某乙、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三女全某丙、20XX年XX月XX日生育長子全某丁、20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子全某戊。2011年2月修建位于××縣××鎮××村××處石混結構房屋兩層六間。2012年6月9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發生吵鬧后外出打工,至今未與被告全某某一起生活。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向鎮寧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鎮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鎮民初字第5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予離婚。該判決于2013年9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無證據證明位于××縣××鎮××村××處石混結構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無共同債權。對于被告全某某所稱的20000元債務,雖有借據,但該債權人及其擔保人均未出庭作證,且原告王某某稱其對該債務及其用途均不知情。
再查明,被告全某某于2012年9月已繳納社會撫養費8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明,家庭戶籍、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2013)鎮民初字第546號民事判決書及其生效證明,社會撫養費收據,原、被告陳述在卷為憑,所有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于2003年1月20日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1月16日補辦結婚登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故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的婚姻關系于2012年1月16日確立。
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6月9日與被告全某某發生吵鬧后外出打工,至今未與被告全某某共同生活。后原告王遠于2013年向鎮寧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鎮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鎮民初字第5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予離婚。該判決于2013年9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期間剛滿六個月,剛好達到二次起訴離婚的法律條件,由此看出原告王某某堅決離婚的訴請。同時,本院在庭審前和庭審中都做了雙方的調解工作,調解無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確無和好的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由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本院判決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離婚。
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全某某對兩人共同生育的5個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被告全某某有固定的居所,在本地打工謀生,相對于原告王某某而言,照顧孩子的條件較為穩定,又因男性賺錢養家的能力要比女性強,故本院判決被告全某某撫養三個孩子為宜,原告王某某撫養2個子女為宜,互不支付撫養費。因為次子全某戊目前還不滿4周歲,年齡過于幼小,跟著母親為宜;而原告王某某在外打工,無固定住所,已滿11周歲的長女全某甲有一定的自理能力,一定程度上能減輕原告王某某照顧孩子的負擔,所以長女全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撫養為宜。次女全某乙、三女全某丙、長子全某丁由被告全某某撫養為宜。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同居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原告訴稱位于××縣××鎮××村××處石混結構兩層六間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該房屋權屬不明,本案不宜處理;雙方無共同債權;被告全某某辯稱有共同債務共人民幣20000元,但因債權人及其擔保人均未出庭作證,本案不宜處理,待債權人起訴后另行處理。
被告全某某于2012年9月已繳納社會撫養費8000元,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開支。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離婚。
二、由原告王某某撫養長女全某甲和次子全某戊,被告全某某撫養次女全某乙、三女全某丙、長子全某丁,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全某某互不支付撫養費。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人民幣100元,被告全某某承擔人民幣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二年內向本院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代理審判員 楊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胡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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