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安某某與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1閱讀量:(1786)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37號
原告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昆明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張永平,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組織機構代碼4312XXXX-1。
住所昆明市某某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曾睿智,云南瑞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醫院眼科主任醫師,住昆明市某某區,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安某某訴被告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昆醫附一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永平,被告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委托代理人曾睿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長審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某某訴稱,2012年10月15日,原告因“右眼突發性、無痛性視力下降半月”到被告門診就診并由其門診以“右眼玻璃體積血”收住入院。入院診斷為1、右眼玻璃體積血,2、高血壓病。入院后被告于當日即在局部麻醉下給原告行“右眼玻璃體切除+重水注入+視網膜激光光凝+氣液交換+硅油填充術”。2012年12月22日在原告視力無好轉的情況下被告讓原告出院。出院后原告遵醫囑每隔兩周到被告處進行復查,每次復查主管醫生均說恢復得很好,但具體檢查情況在原告的門診病歷本沒有做任何記載。2013年1月15日原告到昆明愛爾眼科找其他醫生檢查被告知右眼硅油未填滿,下方仍然存在網脫,建議換醫生診治。2013年1月21日原告在被告門診找了另一名醫生檢查后,該醫生當即將原告收住入院。2013年1月22日原告辦理入院手續,1月23日被告醫生在原告局部麻醉下給原告進行了“右眼phaco+環扎+硅油眼去除+重水注入+視網膜激光光凝+氣液交換+惰氣填充術”,2013年1月28日被告讓原告出院。出院后原告仍定期到被告及其他醫院眼科復查,但視力仍然無明顯好轉。2013年4月15日至4月22日,2013年9月3日至9月10日原告又先后兩次到被告處住院并進行相關手術補救治療。從被告醫院第四次出院后原告亦定期到被告及其他醫院復查診治,但治療后原告病情仍無明顯好轉,逐漸加重現已失明,經相關機構鑒定構成七級傷殘。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訴至人民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醫療費47705.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護理費3060.18元、營養費27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殘疾賠償金174952.5元、鑒定費14390元、復印費76元、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元;4、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昆醫附一院答辯稱,被告為原告行的醫療服務診斷明確,方案也符合醫療原則和規范,第二次手術后醫方要求原告每兩周復查一次,但患者沒有進行復查,只有一次門診記錄,原告出現7級傷殘的結果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按7級傷殘認定,其它可以按法醫院的鑒定承擔10%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原告因右眼突發性、無痛性視力下降半月入住被告眼科治療,入院診斷為:1、右眼玻璃體積血;2、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3、右眼分支靜脈阻塞。同日15:00,被告為原告行“右眼玻璃體切除術+重水注入+視網膜激光光凝+氣液交換+硅油填充術”,術后予抗感染、對癥支持治療后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眼玻璃體積血;2、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3、右眼視網膜分支靜脈阻塞;4、高壓血病。2013年1月22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眼科治療,入院診斷為:1、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2、右眼玻璃體切除術后;3、右眼硅油眼;4、雙眼年齡相關性白內障;5、高壓血病。被告為原告行相關檢查后于2013年1月23日為原告行“右眼phaco+環扎+硅油眼取出+玻璃體切除+重水注入+視網膜激光光凝+氣液交換+惰氣填充術”,術后予抗感染、對癥支持治療后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2、右眼玻璃體切除術后;3、右眼硅油眼;4、雙眼年齡相關性白內障;5、高壓血病。2013年4月15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眼科治療,入院診斷為:1、右眼復發性視網膜脫離;2、右眼硅油眼;3、右眼無晶體眼。2013年4月18日,被告為原告行“右眼波切+重水+激光+硅油填充術”,術后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出院。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眼科治療,入院診斷為:1、右眼復發性視網膜脫離;2、右眼眼科術后取出硅油;3、右眼眼科術后無晶體眼;4、右眼老年性白內障;5、右眼繼發性青光眼;6、高壓血病。2013年9月5日,被告為原告行“右眼復雜性視網膜脫離修復(激光法)+硅油取出+玻璃體切除+重水+激光+氣交+硅油填充術”,術后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出院。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處第一次住院時間為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22日,住院天數7天,產生醫療費人民幣11568.61元,原告個人支出醫療費人民幣3158.8元。原告在被告處第二次住院時間為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1月28日,住院天數6天,產生醫療費人民幣9237.16元,原告個人支出醫療費人民幣2603.41元。原告在被告處第三次住院時間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2日,住院天數7天,產生醫療費人民幣9604.48元,原告個人支出醫療費人民幣2161.25元。原告在被告處第四次住院時間為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10日,住院天數7天,產生醫療費人民幣12818.51元,原告個人支出醫療費人民幣2689.82元。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9月18日之間,原告在被告處及其他醫院門診治療,支出醫療費合計人民幣476.32元。
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自行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4年9月28日,云南春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云春鑒[2014]醫鑒字第2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傷者目前雙眼視力屬七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人民幣700元。
案件審理中,經原告方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昆醫附一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申請人的七級傷殘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并對患者的后續醫療費進行評估,2015年3月25日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2015]LC法鑒字第086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一、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安某某的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為:1、2012年10月22日出院后患者復查時檢查不仔細;2、病歷不規范。二、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安某某七級傷殘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三、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過錯參與度為10%。四、安某某的后期醫療費為4000元。原告方支付鑒定費人民幣13690元。
上述事實,有病歷資料、醫療收費收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醫療科學屬于生命科學領域,具有相當復雜性并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故對于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構成醫療損害,尚有賴于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鑒定。本案中,原告至被告處就診治療,雙方之間形成了醫患關系。現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組織有關專家綜合原、被告的陳述及相關病歷材料對本案醫療爭議作出了鑒定,在無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之證據的情況下,應具有證明力,故本院以此作為本案定責的依據。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分析意見對原告所患疾病與被告對其所作診治過程進行了明確的分析,認為:(一)被告對原告的醫療過程中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為:1、2012年10月22日出院后患者復查時檢查不仔細;2、病歷不規范。(二)被鑒定人安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手術中發現“視網膜增值條索牽拉視網膜,視乳頭顳上方見2個1/5PD大小裂孔”,手術中對視網膜裂孔周圍進行了激光光凝,之后復發視網膜脫落與視網膜病變的疾病發展有關,目前患者安某某無光感構成七級傷殘的結果是××變所致,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安某某七級傷殘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但醫方存在的過錯對病情的及時診斷和治療有一定延誤,故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過錯參與度為10%。本院認為,雖然被告的過錯與原告的七級傷殘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但被告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各項操作流程應當是規范的,故對該過錯之處被告應酌情作出賠償。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對其診療構成醫療損害并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無法全部支持。本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受損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確認由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原告戶籍為城鎮居民戶口,故其各項損失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具體賠償金額認定如下:1、醫療費43705.08元,有相應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2、后續治療費,依據鑒定意見書確認為4000元。3、營養費。原告主張3000元,因其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主張3000元營養費,本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原告的傷殘情況及醫療情況,本院對其住院期間的營養費,按照每天50元計算27天為1350元。4、護理費。護理費應當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原告在被告處住院天數為27天,本院確認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按每天100元計算27天為27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天數為27天,本院按每天100元計算27天為2700元。6、殘疾賠償金,原告構成七級傷殘,但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原告無光感構成七級傷殘的結果是××變所致,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安某某七級傷殘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對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7、復印費76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賠償數額共計人民幣54531.08元。根據被告承擔責任的比例,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5453.1元(54531.08×10%)。原告方所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根據被告醫院的過錯責任比例,結合本案案情酌定支持5000元。關于原告支付的醫療過錯鑒定費12900元及后期醫療費評估費790元,因被告的涉案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故本院確認醫療過錯鑒定費12900元及后期醫療費評估費790元由被告負擔。而原告主張的傷殘等級鑒定費700元,因被告醫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原告七級傷殘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故對該項鑒定費,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安某某人民幣5453.1元。
二、由被告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某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
三、駁回原告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88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擔5029元,由被告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承擔559元。醫療過錯鑒定費12900元及后期醫療費評估費790元由被告昆明某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 判 長 鄧 怡
代理審判員 羅振興
人民陪審員 張建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羅焰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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