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1閱讀量:(1434)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1002民初8972號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某某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阮濤濤,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某某區。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葉某某向原告支付貨款95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計算至2016年10月15日的利息為1271.05元,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5935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有腳踏板買賣合同關系,到2016年5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18000元,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約定于2016年5月26日支付30000元,2016年6月份付清余額。欠條出具后,被告僅于2016年5月27日付款20000元。另因被告退貨,于2016年6月份扣減了貨款2065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葉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王某某貨款95935元,并賠償給原告王某某截止2016年10月15日的利息損失1271.05元以及2016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5元,由被告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林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項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