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王某某、周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467)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1198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周某某。
被告:甘某某。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一、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甘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的利息;二、確認原告對被告周某某、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臺州市椒江區某某路XX號的房產的折價款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原告趙某某作為出借人及抵押權人即甲方,被告王某某作為借款人即乙方,被告周某某、甘某某作為抵押人即丙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并在臺州市東海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2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放款日期為起算日期;利息按月結算,每月20日支付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結清;如乙方連續六期未足額支付利息,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等由乙方承擔;丙方為保證按時歸還借款本息,自愿將其所有的坐落在臺州市椒江區某某路XX號房屋抵押給甲方;抵押擔保范圍為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律師代理費等其它費用。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趙某某按約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告王某某交付借款200000元,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對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被告王某某未支付借款本息,原告趙某某為此訴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某某與被告甘某某于2006年7月31日登記結婚。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趙某某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標準(以月利率2%為限)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趙某某對登記在被告周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臺州市椒江區某某路XX號的房屋(房屋他項權證號為:臺房他證椒字第120XXXXXXX號)的折價款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上述款項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31元(已減半),由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6062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XXXXXXXX,開戶行:臺州市農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金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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