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某與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643)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2453號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灣,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徐某某因需分別向原告金某某借款100000元、200000元,共計300000元,并分別出具了借條,其中一份借條落款日期為2015年5月19日。后被告徐某某未返還原告金某某借款,原告金某某為此訴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金某某借款30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已減半),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580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帳號:19-900XXXXXXXXX,開戶行:臺州市農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張靈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周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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