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414)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1002民初6064號
原告: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某某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可森,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漢鋼,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臺州市某某大環家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8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可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前期利息72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09年8月23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該款被告一直未還,后雙方于2015年9月11日達成一致意見,確定被告借款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1000000元本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歸還,全部利息于2016年6月30日前清償。后被告仍未能按約履行。
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協議書2份、業務委托書1份、收款收據1份,本院已將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隨訴狀副本一并向被告送達。被告既未到庭應訴,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庭審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原告出示的證據系證據原件,形式合法,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證結果,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由沈茂福、葉德明、葉某某、葉某某共同投資設立。2009年8月23日,原、被告簽訂挑房借款協議書1份,約定被告同意原告挑選房屋一棟.首期為訂立時,借款金額為1000000元;二期為房屋建到一半(兩層)時,再借款1000000元;三期即為交房時,再借款600000元。待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原三期借款轉為售房預付款,原告按銷售合同付清余額后,被告為其辦理商品住宅房產證。被告及葉某某在該協議書上蓋章、簽字。8月2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000000元。2009年9月8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據1份,載明款項內容為借款,金額為1000000元。2015年9月11日,原告與葉某某簽訂協議書1份,載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簽訂購買排房1套,收取定金1000000元,后因政府對規劃、建筑、套型等變更,原告現要求退還定金,經雙方協商達成:被告在2015年9月30日退還定金1000000元,利息按年息1分計算,合計720000元,在被告收取房屋預收款時一次性退還,歸還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后被告分文未付,因此涉訴。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為有效。雙方在協議書上約定為挑房,但實質為民間借貸,被告在2009年9月8日出具的收款收據上亦明確了款項性質。2015年9月11日,葉某某與原告的協議書確定該款退還時間及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葉某某作為被告的股東且其在2009年8月23日作為被告公司代表與原告簽訂協議書,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葉某某有權代理被告處理本案款項。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從實際借款之日起算利息。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正常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徐某某借款1000000元,該款利息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35元(已減半),由被告臺州市某某大生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金 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麗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