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盛某某、應某某與楊某某、葉某某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319)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1002民初3945號
原告:盛某某。
原告:應某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衛娟,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某。
原告盛某某、應某某為與被告楊某某、葉某某、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因兩原告的申請,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浙1002民初3945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8月1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某某、應某某兩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葉某某、邱某某到庭參加第一次庭審,被告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衛娟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被告楊某某、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訴訟期間,原、被告曾要求庭外和解,但屆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某某、應某某起訴稱:三被告系合伙關系。自2013年11月底起,原、被告發生縫紉機機殼(殼體)買賣關系。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5日,三被告尚欠兩原告貨款135000元。經多次催討未果。現請求判令被告楊某某、葉某某、邱某某支付給兩原告貨款135000元,并賠償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經濟損失。庭審中,兩原告承認應扣減被告方退還的40個電控,單價378元/個,計價15120元,但需被告方承擔物流、包裝損失費4000元;同意先扣減被告方需要退貨的機殼40個,單價220元/個,計價8800元。故兩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支付貨款115080元,并賠償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經濟損失。
被告楊某某答辯稱:三被告合伙,及被告楊某某在欠款憑據上簽字事實。但退還的40個電控(每個價格378元)應當予以扣除,另外,報廢的機殼要求退貨。
被告葉某某答辯稱:被告葉某某既沒有在欠條上簽字,也沒有看到過出庫單、送貨單。雖然被告葉某某是合伙人,但對于欠貨款的事情不清楚,另外,兩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擔物流、包裝損失費4000元沒有依據。要求駁回對被告葉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邱某某答辯稱:三被告合伙向兩原告購買縫紉機機殼事實,雖然被告邱某某在欠款憑據上簽字,但希望兩原告能夠解釋135000元是如何結算的。對于需要退還的機殼單價有異議,應該是245元/個。
本院經審理認定:兩原告系合伙關系,三被告系合伙關系。原、被告之間存在縫紉機機殼(殼體)買賣關系。2015年10月5日,被告楊某某、邱某某共同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欠盛某某縫紉機機殼貨款135000元。之后,被告方退還給兩原告電控40個,每個378元,計價15120元。兩原告同意先退還被告方需要退還的機殼40個,每個按220元計算,計價8800元。而三被告僅于2016年6月13日退還給兩原告機殼16個,及機頭面板、窗板等貨物,計價不足8800元。
上述事實有兩原告提供的兩原告合伙協議、欠款憑據、三被告合伙協議、2016年6月13日出庫單等證據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10月5日,原被告經結算欠貨款135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庭審中,兩原告同意扣減退貨15120元,并自愿先予退還三被告需要的退貨8800元,系對其自身訴權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兩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因退還40個電控產生的物流、包裝損失費4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未及時支付給兩原告貨款111080元,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兩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駁回。被告葉某某辯稱未在欠款憑據上簽字,但其承認三被告合伙經營制造縫紉機,且將經營權交于被告楊某某及邱某某,并據其所知,被告楊某某、邱某某無其他企業經營,現被告楊某某、邱某某承認本案貨款系三被告的合伙債務,且縫紉機機殼亦屬三被告合伙經營所需,故被告葉某某負有共同償付責任。被告葉某某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楊某某、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葉某某、邱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盛某某、應某某貨款111080元,并賠償該款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經濟損失;
二、駁回原告盛某某、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1元(已減半),由原告盛某某、應某某負擔45元,被告楊某某、葉某某、邱某某負擔1256元;保全申請費1195元,由盛某某、應某某負擔212元,被告楊某某、葉某某、邱某某負擔9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2602元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天內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戶:19-900XXXXXXXXX。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
審 判 員 胡紅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競埡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