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楊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354)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徒民初字第1277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19XX年XX月生,住鎮江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XX、王某某,鎮江京口區城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男,漢族,1979年3月生,住鎮江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夏新芳、任慧,江蘇甘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新芳、任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認識,2006年9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發現雙方性格差異較大,被告大男子主義,為此雙方矛盾不斷。被告將原告30000元工傷賠償款占為己有,將原告繡制的十字繡作品藏匿,趁原告回娘家之際更換門鎖。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
被告楊某辯稱,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認識,2006年9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經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日趨不睦。2012年,原告因病住院,進行卵巢囊腫及子宮肌瘤開刀手術。同年,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導致手指受傷。
原、被告均無婚前個人財產,也無共同債權債務。夫妻共同財產為:位于某某房屋內的家具一套、家用電器(長虹29寸彩電一臺、聯想32寸液晶電視一臺、24寸液晶電視一臺、新飛雙門冰箱一臺、音響一套、洗衣機一臺、微波爐一臺、油煙機一臺、格力掛式1.5匹空調一臺)及分別在原、被告處的電動車各一輛。訴訟中,被告陳述上述財產其只要家具一套、格力掛式1.5匹空調一臺和在被告處的電動車一輛,其他財產均歸原告所有。對被告的意見,原告予以認可。另查明,在被告處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34000元。
訴訟中,原告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位于某某房屋內的裝潢(價值5萬元)、取得該拆遷安置房時給付的差價44665元、在被告處的五幅十字繡、被告母親名下三套拆遷安置房中的部分面積;被告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在原告處的存款8000元。對于被告處的存款34000元,原告認為其中30000元系其工傷賠償款,屬原告個人財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庭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動車,原、被告達成一致分割意見,本庭予以準許;對于被告處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34000元,考慮到原告存在卵巢囊腫及子宮肌瘤開刀手術且手指受傷的情況,按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本院依法認定該存款由原告享有24000元,被告享有10000元;對于原告認為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某某房屋內的裝潢(價值5萬元)、取得該拆遷安置房時給付的差價44665元、在被告處的五幅十字繡、被告母親名下三套拆遷安置房中的部分面積,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原告陳述的上述夫妻共同財產不予認定;對于被告認為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在原告處存款8000元,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認定;對于原告認為被告處的存款有30000元系其個人財產,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楊某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某某房屋內的家具一套、格力掛式1.5匹空調一臺和在被告楊某處的電動車一輛歸被告楊某所有,位于上述房屋內的長虹29寸彩電一臺、聯想32寸液晶電視一臺、24寸液晶電視一臺、新飛雙門冰箱一臺、音響一套、洗衣機一臺、微波爐一臺、油煙機一臺和在原告陳某處的電動車一輛歸原告陳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中在被告楊某處的存款34000元,被告楊某享有10000元,原告陳某享有24000元,此款由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
四、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歸各自享有和清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卜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