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某某與胡某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029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76號
原告江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萬會昌,安徽舜耕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巖,安徽舜耕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
被告孫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
原告江某某訴被告胡某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76-1號民事裁定書,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萬會昌、張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孫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胡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經結算后被告共借本金4200000元,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據,合同約定被告分別于2015年7月20日、7月26日、7月27日償還全部本息。后經多次催要被告未還,且借款發生在被告胡某某與孫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共同償還該借款,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共同償還借款4100000元及利息24.6萬元,合計4346000元;2、判令兩被告按照約定月利息2%從2015年9月至全部借款清償完畢期間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胡某某、孫某某在答辯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江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和主體。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身份和主體。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婚姻關系證明,證明該筆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4、借款合同原件、收據原件,證明原、被告借款事實存在并已實際發生。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5、轉款憑證2份,證明原告向被告實際支付借款。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6、錄音光盤、摘要、手機發票,證明胡某某對借款事實是認可的;手機是胡某某使用的。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7、手機信息提示2頁,證明利息付到2015年5月22日。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胡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匯款電子回單5份、招商銀行匯款回單1份、收據復印件1份、胡某萍的說明1份、胡某銀證明1份,證明利息付到2015年5月份,付本金10萬元。原告江某某無異議,可以說明被告對借款是認可的,并對被告孫某某承擔責任也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被告孫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
經庭審調查,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原告江某某與被告胡某某系朋友關系。被告胡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多次向原告江某某借款,雙方經結算后,2015年1月21日,原告江某某(乙方)與被告胡某某(甲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玖拾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2、借款利率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利息,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到期還本付息;3、如乙方急需用款,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利率按當時銀行活期利息計算后,將本息支付給乙方;4、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當日將所貸資金交給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書面借條一份,借條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同日,胡某某出具借據。同年1月26日,原告江某某與被告胡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萬元,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并于同日出具借據。同年1月27日,江某某與胡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萬元,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并于同日出具借據。2015年4月20日,胡某某轉付江某某本金10萬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份,后經江某某多次催要胡某某未償還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江某某訴至來院,請求:1、判令被告共同償還借款4100000元及利息24.6萬元,合計4346000元;2、判令兩被告按照約定月利息2%從2015年9月至全部借款清償完畢期間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2013年2月21日,江某某從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76)轉給胡某某(卡號95×××26)877500元。2013年2月27日,江某某從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76)轉給胡某某(卡號95×××26)2400000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胡某某與孫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區民政局補辦結婚手續,2015年8月5日,雙方在合肥市××開發區辦理離婚手續。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江某某借款本金4200000元,有原告江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據及銀行轉賬回單,與胡某某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且胡某某對借款本金未提出異議,雙方借款事實成立,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后胡某某償還江某某本金10萬元,剩余本金4100000元未償還,故被告胡某某理應償還原告江某某本金41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未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符合法律規定,江某某主張的利息為246000元(4100000元×2%×3個月(2015年6月-2015年8月)]。因被告胡某某與孫某某原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而,被告胡某某、孫某某理應共同償還原告江某某本金及利息。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共同償還原告江某某借款本金4100000元,利息246000元,合計4346000元;
二、2015年9月以后的利息,按本金4100000元,月利率2%計算至全部借款清償完畢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56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6568元,由被告胡某某、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金陽
審 判 員 楊 勇
人民陪審員 王祥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許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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