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7閱讀量:(1280)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姑蘇民四初字第1140號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永忠,江蘇誠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某某。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邢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2012年3月31日,被告邢某某以買房為由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之后,被告又以兒子結婚、買車、裝修為由向原告借款9.2萬元,并于2013年6月5日出具借條一張,約定于2013年6月31日歸還。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5.2萬元。
被告邢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被告邢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胡某某人民幣陸萬元正(60000)謝謝”。2013年6月5日,被告邢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胡某某人民幣玖萬貳仟元正,于2013.6.31日歸還”。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訟至法院。
以上事實,由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邢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有效,被告邢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胡某某清償債務。借款未約定歸還期限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邢某某歸還借款15.2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胡某某借款15.2萬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胡某某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大觀名園支行,賬號49×××84,匯款時請注明案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640元,由被告邢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由原、被告雙方自行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帳號:10×××99。
審 判 長 儲郁美
代理審判員 程廣超
人民陪審員 王安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朱靜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