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施某甲與錢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1498)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28號
原告:施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工,住安徽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方,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安徽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孫江濤,安徽文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寶國,安徽文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施某甲訴被告錢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亞飛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施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方、被告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江濤、劉寶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施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施某乙?;楹笠蚍N種瑣事,原被告之間矛盾不斷,后升級為雙方父母間的矛盾。為躲避被告的糾纏,原告及父母前往北京打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得到改善。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準原被告離婚;女施某乙撫養權歸原告,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
原告施某甲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結婚證,證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關系。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16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曾起訴離婚的事實。
被告錢某辯稱:我與原告系高中同學,大學聚會時確定戀愛關系,感情基礎牢固。××××年××月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雖為家庭瑣事偶有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經庭審舉證,結合證據來源及證據間的內在聯系,上述證據材料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上述證據材料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原告施某甲與被告錢某系自由戀愛,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施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時有爭吵。后原告隨父母前往北京務工,原被告之間通過短信聯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2015年2月28日本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2015年10月1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女施某乙的撫養權歸原告,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維護和睦、友好、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原被告雖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雙方應當為子女健康成長考慮,互諒互讓,珍惜彼此感情,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施某甲與被告錢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亞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林長泓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