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繆某與黃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1241)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881民初1014號
原告:繆某,電力安裝。
被告:黃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劉寶國,安徽文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繆某與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胡翠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繆某、被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保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繆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桐城市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2009年9月24日婚生子繆某某出生。自2012年以來感情惡化,雙方爭吵不斷,被告無事找事,對原告無端懷疑,甚至到原告單位鬧事,2013年3月雙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2014年11月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但雙方關系一直未好。現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被告黃某辯稱:雙方婚后感情一直都好,雖偶有爭吵,但感情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桐城市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2009年9月24日婚生子繆某某出生。共同生活期間,夫妻感情較好,自2013年開始,被告因原告與其女同學經常電話、短信聯系及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原告遂起訴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身份證、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均為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結婚多年,并生育一子,雖然在共同生活期間為瑣事發生爭吵,但雙方應當互諒互讓、互相信任。現被告不愿離婚,原告亦未提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繆某與被告黃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繆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翠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陳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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