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1閱讀量:(1510)
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珠斗法橫民初字第7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珠海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凌奕云,廣東萊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珠海市某某區。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凌奕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從事船務運輸生意。2010年7月6日,被告欲向他人購買一臺輪船發動機,但缺乏資金10萬元,于是向原告借款。雙方約定被告于6個月內償還借款。被告寫下借條。此后,被告沒有按時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某某缺席,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6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用于購買輪船發動機,被告承諾于借款后6個月歸還,并立下借條。還款期至,被告未歸還借款給原告。原告通過電話聯系被告未果,也無法查找到被告的下落,故訴至本院。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下書面借條,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原告依約借款10萬元給被告,被告應遵守承諾在六個月內還款。被告逾期未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被告放棄答辯及舉證的權利。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逾期還款利息的問題。原告主張被告從2011年1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至清還借款之日止。原、被告在借條中并無約定利息,故雙方約定的六個月借款期限屬于無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從借款期限界滿之日2011年1月6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10萬元為基數,從2011年1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院確認的還款之日止。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
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從2011年1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本院確認的還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56元,由被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坤年
審 判 員 楊 瑛
人民陪審員 李倩碧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鄒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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