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1閱讀量:(1764)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17號
公訴機關珠海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玉娟,廣東益諾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珠海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珠香檢公訴刑訴(2015)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珠海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區吉大九州港客運碼頭大廳內,因涉嫌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民警在被告人劉某某位于珠海市香洲區景和街某房進行搜查時,查獲了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持有的二支仿真槍、一副手銬和一個警察證皮套。經鑒定,上述二支仿真槍均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現場照片及鑒定結論等證據,足以認定。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玉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范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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