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五人職務侵占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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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43號
公訴機關珠海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某某人,初中文化,某某(珠海)有限公司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縣北溶鄉(xiāng)某某村,羈押前暫住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井岸鎮(zhèn)西埔村某某巷XX號XX房,身份證號碼:43122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莊娘友,廣東德納(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任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陜西省某某市人,初中文化,某某(珠海)有限公司務工,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興平市豐儀鄉(xiāng)某某村XX組XX號,羈押前暫住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井岸鎮(zhèn)西埔村某某巷XX號XX房,身份證號碼:61048XXXXX。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某某縣人,初中文化,某某(珠海)有限公司務工,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樂業(yè)縣同樂鎮(zhèn)平寨村某某屯三組XX號,羈押前暫住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井岸鎮(zhèn)西埔村某某巷一出租屋,身份證號碼:452629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某某市人,高中文化,某某(珠海)有限公司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陽春市馬水鎮(zhèn)中崗村委會某某村XX號,羈押前暫住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井岸鎮(zhèn)某某村一出租屋,身份證號碼:44178XXXXXXXX。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某某縣人,初中文化,某某(珠海)有限公司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縣太常鄉(xiāng)某某村某某組,羈押前暫住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井岸鎮(zhèn)某某村一出租屋,身份證號碼:43122XXXXXXX。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唐琳君,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珠海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珠斗檢公訴(2014)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某、班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根據公訴機關的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過程中,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30日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珠海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莊娘友、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唐琳君、被告人任某某、班某某、黃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某伙同“三毛”(身份不詳,在逃)密謀利用張某某、任某某負責物料放行的職務便利,盜取某某(珠海)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B7車間的物料賣錢。隨后張某某又拉攏在某某公司B7注塑車間工作的被告人班某某、黃某某一起作案。2013年12月4日20時許,班某某、黃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裝好2卡板共48包膠粒,并于5日凌晨4時許,按張某某指示放在B7車間28號注塑機旁。張某某隨后通知任某某,任某某于當天16時20分許將上述膠粒(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6580元)裝車運出廠外,后由“三毛”銷贓。事后張某某分得贓款人民幣2400元,班某某、黃某某各得贓款人民幣1200元。
同年12月9日晚,被告人班某某、黃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裝好1卡板共24包膠料(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3290元),至10日凌晨4時許,班某某按張某某指示用電話與被告人張某某聯系好后,將膠粒放在張某某管理的倉庫內,伺機運出廠外賣掉(未被運出廠外)。
同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班某某、黃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裝好1卡板共24包膠料(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3290元),至12日凌晨4時許,電話聯系張某某后,將24包膠粒放在張某某管理的倉庫內。班某某返回注塑車間上班時,被某某公司B7車間主管發(fā)現后報警。隨后,被告人張某某、班某某、黃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歸案。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陜西省興平市興平汽車站被抓獲歸案。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某、班某某、黃某某的涉案金額為53160元,其中26580元屬于未遂;被告人張某某的涉案金額為26580元,屬于未遂。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委托其家屬賠償了被害單位某某公司人民幣26630元,黃某某家屬退還給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人民幣1200元。
上述事實,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贓物照片,某某(珠海)有限公司證明、委托書,采購清單及電子放行單,監(jiān)控錄像截圖,通話記錄清單,被害單位員工王某某的報案陳述和辨認筆錄,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某、班某某、黃某某、張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辨認筆錄,現場照片,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抓獲經過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收款收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某、班某某、黃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第二起和第三起事實,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張某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大,其他人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應按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任某某、班某某、黃某某、張某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委托其親屬退清了全部贓款(贓物折款),挽回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三起事實屬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張某某已委托家屬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且是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只參與了第二起和第三起犯罪事實,且均屬于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是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根據張某某、任某某、班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
三、被告人班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
四、被告人黃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
五、被告人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
(上述各被告人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錫勝
審 判 員 鄺占雄
人民陪審員 鄺結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申詩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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