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李某甲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1閱讀量:(1470)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49號
公訴機關珠海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吉林省某某縣。公民身份號碼×××5911。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1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某某縣,公民身份號碼×××2747。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某某縣,公民身份號碼×××2720。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德斌,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女,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某某區,身份證號碼×××2728。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蘇旭梅,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珠海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珠香檢公訴刑訴(2015)15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珠海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某、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及辯護人張德斌、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蘇旭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4時許,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在珠海市香××區××桂花××路凱歌王朝KTV,因消費問題與該KTV員工發生沖突,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用拳腳、刮玻璃的工具毆打被害人黃某、尹某等人,致被害人黃某、尹某受傷,后被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害人黃某、尹某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
另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委托家屬與被害人黃某、尹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黃某、尹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尹某、劉某乙、黃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竇某的證言,證人朱某、劉某甲、張某、于某、甄某心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凱歌量販ktv拱北店消費單據復印件,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院未查到宋某住院資料的證明,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辦案說明,醫院病歷復件及醫療收費單據復件,出租車汽車車票復件,車輛運營狀況記錄表,鑒定聘請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廣東埠胡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職業證,鑒定意見通知書,收據,諒解書,撤訴申請書,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乙、趙某先是勸阻后參與尋釁滋事,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且被害人也有過錯,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無視國法,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是本案的始作俑者,且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宋某、李某甲、李某乙、趙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被害人存在過錯,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四、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香港
審 判 員 喬吉順
人民陪審員 陳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羅康茂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