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潘某某與珠海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1閱讀量:(1754)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87號
原告潘某某,住廣東省珠海市某某區。
被告珠海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某某區吉大。
法定代表人李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旭梅,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化俊,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珠海市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賴偉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蘇旭梅、劉化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七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員工入職時間:2013年3月25日。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況:未簽訂。
三、員工工作崗位:平面設計員。
四、約定每月工資數:試用期三個月,使用期內每月2300元。
五、員工領取工資情況:2013年3月462元,2013年4月2300元,2013年5月1日至9日690元。2013年5月9日,原告在簽收2013年4、5月工資時,在”2013年5月9日離職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工資全結清”的字據后簽名確認。
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2013年5月9日。
七、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原告主張系被告無理由辭退,被告稱系原告主動申請離職。
八、申請仲裁時間:2015年2月5日。
九、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社保的五險一金;2.被申請人支付無理由辭退的賠償金2600元;3.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總額5700元。
十、仲裁結果:因申請人的裁決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決定不予受理。
十一、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社保的五險一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無理由辭退的賠償金2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總額5290元。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因社會保險費征繳法律關系是社會保險部門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在社會保險費繳納法律關系中,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義務主體,社會保險費征繳法律關系屬于行政關系。由于勞動爭議處理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因此,有關社會保險繳納的問題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的范圍,原告要求被告補繳社會保險的五險一金,本案不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13年5月9日解除,原告于當天已經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故仲裁時效應自2013年5月9日開始起算,而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原告已經喪失了勝訴權。據此,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潘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賴偉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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